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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收益再分配制度入手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个新视角。以成都市为例,发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偏向人口住房所需、保障居者有其屋,追求实质公平。表现为按人口所需分配的基本原则,及衍生出限制特殊成员的差异原则和保障外来户的平等原则。分析表明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安排的宪法秩序内,保障基本居住权是基本目标,这为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提供了合法性,同时一个相对平等的小农村社社会结构之内,尽量拉平原始资源占有差距,公平地满足住房所需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  成都  增减挂钩  收益再分配制度  实质公平 

     

    一 提出问题与相关研究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正式出台。国土资源部2005年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2005]207号),并批复了在四川等5个省市展开第一批试点工作。所谓增减挂钩指的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国土资发[2008]138

    学术界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已有初步研究,基本结论是这一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统筹城乡的新路径。贺雪峰认识到增减挂钩是一种土地制度创新,它以建设用地指标为中介,由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推动新农村建设,迅速改变农村面貌,缩小城乡差距[1]。李孟然认为增减挂钩作为土地整理的新方式,把土地整理从单一的农用地整理过渡到包含田水路林村的土地综合整治,是一种统筹城乡的有效方式[2]。马长发、刘双良认为增减挂钩赋予农村建设用地新的属性土地权益,农民凭借土地权益书完成对不可移动的土地的替代,可以实现偏远农村、零散分布土地的远距离、大范围置换,这些置换来的收益为城市化中不断壮大的两栖人群提供城市化支持[3]

    一些学者同时发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运作实践的制度困境。伍学林认为增减挂钩的指标交易中,尚未建立公开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价值补偿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权益[4]。易小燕等学者认为尽管农民从增减挂钩中得到部分好处,但总体而言,农民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其表现是宅基地补偿标准低[5],缺乏公开、合理的收益再分配机制来保障农民利益[6],农民土地权益价值未得到全面体现[7]。这与国家政策层面意见一致。国发〔201047号文件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过程中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前一种研究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一种新型的以土地指标为媒介的资源输送机制,后一种研究关注的中心问题是认为这一资源输送机制存在制度问题。两种研究仅仅关注宏观分配制度的逻辑与实践问题,皆不关心微观上挂钩项目资源依据什么标准分配到农民及其内在逻辑,或者说,学界均未关心挂钩项目实施主体设计何种制度安排,把项目收益再分配到农户这一过程和结果。虽然新制度安排以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为媒介来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可以为农村提供亟需的建设资源,但对增减挂钩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城市支持农村,工业支持农业这一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层次,还必须深入增减挂钩项目区内理解资源如何惠及广大农户,这就需要研究收益再分配制度的逻辑。

    本文收益再分配中的收益指的是农村以建设用地退出从城市地方财政获得的总收益,地方政府对挂钩土地指标进行定价,依据拆旧区节余土地指标的数量把相应数量的土地增值收益的部分定向输入乡村形成挂钩项目区总收益,收益再分配制度指的是挂钩项目实施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把项目总收益再分配到一家一户的制度安排。鉴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已经在各地广泛实施,学术界仅仅关心宏观上的城乡统筹机制,尚未对项目区内的收益再分配制度进行仔细研究,本文以成都市为例,研究收益再分配制度的性质,并总结若干启示。

    以成都市为本文经验材料是由于成都市最早开展第一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较为成熟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建设经验。成都市在2006年把增减挂钩试点与农用地整理综合起来称之为土地综合整治2007年成都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增减挂钩成为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被成都市列为统筹城乡的四大工程之一。汶川大地震之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明确规定灾后可以预支安排用地指标并且可以扩大增减挂钩实施范围不必受限于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因此成都市大量立项增减挂钩项目,向农村输入了数百亿的的财政资源,极大促进新农村建设。成都市增减挂钩项目运作显示,现有的再分配制度是增减挂钩项目有序运行的微观制度基础。

    二 实践中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安排

    (一)追求实质公平的收益再分配制度

    成都市地方政府运作城乡建设用地的基本规则是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乡村组织和市场化运作。增减挂钩项目收益来自于农民集体退出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后形成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获得土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分配。成都市规定地方政府扮演的是集中交易资源、建立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的公共服务角色。虽然地方政府用词上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称之为市场运作,但是笔者近期在成都大邑县王泗镇和崇州市杞泉镇调研均发现市场化运作名副其实:从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得项目总收益的再分配并不依据一家一户农户所节余的资源。

    成都市一般以乡镇政府为挂钩项目实施主体。农户退出的宅基地资源在乡镇集中,乡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农户退出宅基地进行补偿。从下面两个乡镇的案例可以看到,乡镇采取办法总体来说强烈地体现既有的小农社会结构追求实质公平、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传统逻辑。下面陈述两个案例,再来总结的收益再分配制度的特征及其操作性制度安排的内容。

    大邑县王泗镇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规定,参加项目农户需人平占有140平方米宅基地以上,多余的部分按照10/平方米包干补偿,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按照不同的户型给予补偿:a统规自建农户,按照一个人口35平米划分宅基地,一个人口6000元补贴建房费用;b,统规统建农户按照每一个人口35平方米购买房屋,按照160元的单价购买,人均仅需5600元;c,货币补偿按照人均3万元领取,扣除受灾户受助金1-2人户扣除10000元,4-5户扣除19000元,6人以上家庭扣除22000元。

    崇州市桤泉镇生建村在2008年立项的整村推进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规定:农户按照人口来获得基本补贴,一个人口6000元,其余是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楼房、小青瓦和篷房不同标准,分别补贴50元、30元和10元,还有若干搬家费和过渡费;一个人口分配统规统建安置房40个平方,每一个平方200元,一个人口需要支付购房费8000元。由于在项目中任何农户能够得到拆迁房屋的补偿,农户人均得到收益很容易超过1万元,因此大多数农户在该该项目中除免费得到一套新住房之外,还额外有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余钱。

    若按照市场交易的理想型,农户退出多少建设用地,就给予相应的资源分配,无需考虑其它分配依据。具体操作程序是地方政府计算农户节余面积,即退出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减去在安置区占用的综合用地(一般是宅基地面积加上安置区分摊面积),按照单位面积的价格给予补偿。从市场交易的角度讲,这样是最为公平的。实践中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运作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并没有在现实中发生,从以上两个乡镇的收益再分配制度规则中可以看到地方政府极大地考虑到人口对住房所需,即按照农户人口分配宅基地和住房,超过人口所需的宅基地需求被严格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防止农户与农户之间收益差距拉得过大,优先的目标是保障居者有其屋。

    收益再分配制度的偏向明显为人口住房所需,以保障居者有其屋,可称之为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实质公平指的是收益再分配偏向收益再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而不是交易过程的形式合法性。约翰·罗尔斯在平等的自由原则之后,提出公平的正义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社会基本制度应该给予所有个人在一组基本自由项上的完全平等。在此基础上,社会分配是可以有差异的,条件是最大化境况最差的成员的效用。阿马蒂亚·森的基本能力原则比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更进了一步,强调给予个人进行一些基本活动如获取足够的营养、自由移动等的能力。由于个人的基本需求不同,基于基本能力的平等要求为社会中的个人提供因人而异的权利保障[8]

    (二)三种操作性制度安排

    从大邑县王泗镇和崇州市杞泉镇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尽量按照人口来分配项目总收益,在规划中增加按照人口分配的比例,减少按照土地资源分配的数量。由满足人口所需的基本原则衍生的2个原则分别是:限制特殊成员的差异原则,即对需要依赖村庄住房的一般成员进行倾斜性分配,对已经进入城镇却仍然继承有村庄宅基地的特殊成员的收益分配进行限制;保障外来户住房权利的平等原则,即对虽然形式上不合法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住房的外来户的住房权利进行同等保障,限制原农户对住房权利的声张。

    1 满足人口所需是基本原则

    分配宅基地和安置房面积时,人口是唯一依据,人口依据就是按照人口需求宅基地和住房数量,这是最为公平的依据。在增减挂钩项目区,宅基地被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更为严格地在农户之间进行分配,项目区延续了宅基地制度所规定的一户一宅这一基本原则,按照35平米/人口来分配宅基地和安置房,也即是坚持按照人口住房需求来确定住房分配数量。

    农户所拥有的土地资源数量只能部分决定农户得到的总收益,影响的是农户所得到的现金或实物补偿数量,无法决定宅基地和安置房补偿数量。地方政府规定宅基地面积和安置房面积不能在户与户之间调剂,防止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私底下发生买卖,产生一户多宅、居者无其屋的现象。实际上出现的宅基地或安置房面积差异只能在小范围内允许,且按照高价格来调节。比如大邑县王泗镇规定购买超出标准35平方/人口的住房面积,按照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来收取费用,超购5平米之内是1160元,超购5-10平方米为1660元,不允许购买超过住房标准分配面积10平方米之上。

    2 限制特殊成员的差异原则

    这体现在各个居住区区分集体经济组织的一般成员和特殊成员,充分保障仍需依赖农村住房人口的一般成员。各地农村均发生了日益明显的农民分化,一部分已经进城定居的农民在村庄中还占有宅基地资源,他们在现有土地产权制度背景下依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不再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定他们为特殊成员,他们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收益有所不同。

    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第一、二期增减挂钩项目都明确规定,继承农村房屋的人口只能申请货币补偿,不能住房安置,这是因为他们在城镇已有房屋,不需要再到农村获得房屋。该种分配办法认为进城户相对来说已经是强势群体,不应该再分配房屋而是给予适当货币补偿,而货币补偿价值比住房安置要低得多。这里的继承农村房屋的人口即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成员,他们户口已经全部迁出在城镇落户。

    更为精细的区分是在崇州市杞泉镇群安村荷风水村项目。2011荷风水村增减挂钩项目区内农户收益再分配方案中规定: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在2011年初制定的产权制度深化改革确权方案中,该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一般成员特殊成员的区分。一般成员享有完整的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再分配权等完整权利,而特殊成员指的是丧失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以上的成员。他们通常在村庄拥有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然而已经把户籍迁往城镇,不再分配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股权(公共用地股权量化形成的股权)。

    按照农民的理解,特殊成员是进入城镇落户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他们在城市有住房,因此村庄就不再给予一般成员才能够享受的权利。该项分配方案对特殊成员享受的权利进行限制,是比较有村社集体特色的一种尽量保护村社一般成员收益的制度安排。群安村收益再分配制度规则典型地体现了挂钩项目区收益再分配的基本规则和理念:在搬迁协议签订之前死亡人数不安置,出生人口经过合法手续之后可以安置;户籍不在该村组,在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拥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合法房屋产权,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组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全额交纳2万元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和住房风貌金的人员。第二种成员就是该村在产权制度改革时所确定的特殊成员

    3 保障外来户住房权利的平等原则

    成都市农村承认外来户的住房权利。若外来户到村庄来购买本地农民房屋,则按照宅基地制度,农民所使用的宅基地一并流转,同时为了平衡收益,规定卖出房屋的原农户只享受房屋周边自留地、林盘等建设用地退出的收益。

    成都平原上的村庄具有开放性,这表现为宅基地和耕地较为自由的交易,这与江西和福建等南方省份较少的自由交易有别。当农户进城安家落户之后,房屋往往就卖出去,形成自发的房屋和宅基地产权流转。有两种农户买房屋,一种是多子家庭分家,需要寻找新的宅基地而集体又无新的宅基地可以分配,就只有通过村庄内部调剂解决宅基地问题;一种是外来户购买房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他们购买房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也事实上转移,外来户购买房屋,是为了在这里居住方便耕种土地。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安排下,宅基地退出有巨大的价值,因此难这一类外来户难以定性。这类房屋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成都市产权制度改革对这类房屋不予以确权。但是一旦有挂钩项目,外来户也有权利参与项目,基层干部承认事实上的房屋和宅基地权利。如果他们参与项目,他们与本村农户一享受同等的宅基地和住房分配权利。乡镇干部认为虽然严格来说并不合法,然而合理合情。因为他们也是农民,也需要住房居住端谁的窝就给谁安置。对外来户分配项目收益,本地农户积极认可,认为该他的就是他的。卖房农户后悔当初廉价卖给外来户是另外一回事,谁知道项目来后(宅基地)就这么值钱呢?

    三 实质公平的政治社会基础

    为什么成都市各个增减挂钩项目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均追求实质公平,均要满足人口住房所需,极力平衡农户与农户之间差距?最为表面的解释是公平理念,但是公平理念本来需要解释,需要回答的问题:什么样的初始资源分配原则及相应的社会结构基础决定了这一公平理念必然体现在城乡建设用地项目收益再分配的制度安排中。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制度并非孤立的制度设计,而是深受中国基础性土地制度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之所以普遍如此实践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

    (一)收益再分配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收益再分配制度的合法性延续了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来看,宅基地基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居者有其屋,集体通过为农户建房供给廉价的宅基地来体现集体福利的功能,这一福利在过去尚未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时主要是无偿地分配宅基地,而在今天则表现为更强烈的福利分配制度。就此而言,相对于过去,拥有庞大物质资源的国家和政府开始大规模介入农民住房分配秩序。

    对于宅基地制度的法律价值及其功能,许多学者都有精辟论述。著名三农学者曹锦清指出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个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是市场化配置的,基本的农地制度和宅基地制度一起形成了农民生存保障,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两个基础性制度安排。从农村宅基地制度这一宪法秩序来看,正是这一制度为增减挂钩项目的收益再分配奠定均等化分配宅基地和住房的基础 [9] 。法学家陈柏峰认为使用权意义上的宅基地,本就是为了满足农民居住需求,而不是出卖。对于中国农民来讲,这种居住权构成一种具体的基本人权[10]

    由此宅基地制度所保障的居住权同样应当体现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中,农户并没有依据所占有的资源数量声称完全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农村宅基地按户均分,一户一宅,任何人没有特权要求超出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资源,虽然由于历史原因原始占有宅基地资源数量并不相同,但是在国家借助土地指标向农村输入资源时地方政府和村社内部努力使得这种资源分配沿着理想的宅基地秩序分配,减少农户之间的差距。这完全契合当前农村宅基地分配秩序。

    () 收益再分配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正当性指的是指的支持一个制度有效运行的内在因素。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一套结构合理的制度,并且维持制度运行的抽象原则获得人们的认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要是由基本的组织原则所决定的[11],对这种原则的认同就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基础。

    一个制度要能够有效的进行,就必须受到制度实施对象的多数赞同,否则阻力重重。成都市增减挂钩收益再分配制度把土地资源作为一种并非主要的分配依据,甚至可谓是劫富济贫,取得大多数农民支持,表明农村社会结构存在接应这一制度的社会力量,即一个平等的小农村社结构。例如农民自主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桤泉镇荷风水村,农民通过村庄议事会以多数决定少数制定项目区内的分配制度,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来解决收益再分配问题就充分体现了农村社会结构内部的均等性。在一个缺乏平等的社会结构中,多数决定少数的民主政治的难以实现的。

    进一步考察,这个小农村社社会结构的形成,源于中国新民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所确立的土地制度,这在1962人民公社六十条已经形成成熟的制度安排: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这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基本制度。温铁军非常敏锐地看到中国农村经济基础的特征:解放后,50年代的土改、80年代的大包干和当前推行的“30年不变,事实上每次都只能以村社为单位进行内部均分制,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小农村社经济[12]。在这一结构内部,村社集体无论是分配农地还是分配宅基地,还是其它自上而下的国家资源,均实行均分的基本制度安排,农民村社集体内部认为这样才能照顾到最广泛的公平性。

    从上述分析可见,成都市地方政府各乡镇和村社制定具有实质公平性质的收益再分配制度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的社会结构性和制度性基础。依据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后的集体土地所有制,耕地按照人口均分承包给一家一户,宅基地按户均分、无偿使用的基本制度,就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平等的小农村社结构。成都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追求实质公平的收益再分配制度与宪法和农村基本土地管理制度规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相一致,与农村社会结构有内在一致性,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

    四 结论与启示:小康大众的制度化生产

    本文以成都市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再分配实践为例,剖析了这个制度偏向人口住房所需、保障居住有其屋,追求实质公平的基本性质,并分析了其政治社会基础,为认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实践逻辑提供了新视角。这一制度契合宅基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并由于这一宪法秩序塑造的平等的小农村社这一社会结构有极大的正当性基础。回顾历史,我国从1949年之后的土改之后中国农村就开始确立了这种秩序,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打碎不平等的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开始于土改时期,共产党分地主老财的房屋给贫苦农民,共产党在宪法中表达要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新社会,并在激烈的变革中予以实践。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毛泽东领导的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在1962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对这一宅基地的宪法秩序予以确认。

    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分析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不仅是农民获得基本住房保障的制度基础,而且由于中国开始进入城乡一体化阶段而具有新的功能与意义。农村宅基地制度,规定宅基地集体所有,按人口均分,是保障人人平等的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一个制度。在国家开始掌握庞大的经济剩余从而有能力进行资源再分配之后,农村宅基地制度开始由一个低水平的保障制度发展为高水平的福利分配的制度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是塑造城乡一体化的资源再分配制度安排,借助农村宅基地退出,它赋予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居者有其屋的传统价值注入新内容。

    如果说以往的农村土地制度依靠均分土地和宅基地保障每一个农户的最低生存保障和住房保障,形成一个相对均等的小农村社体系结构,不过在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下,那么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就使得宅基地不仅成为农户的基本住房保障而且成为财政输送利益的制度媒介,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再分配的载体性质凸显出来。这一实践的基本结果是:农村社会逐渐演进为以小康大众为主体的社会结构。

    小康是中国国家和人民追求是一个共同富裕状态,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考察小康则看是否形成一个以小康大众为主体的社会结构,这是社会学家李培林很早就提出的一个判断。中国稳定社会结构的目标应当是促成一个小康大众。 从中国的国情来说, 它应当包括多数从事农耕和兼业的农业劳动者、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工薪阶层所有职业的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的政府公务人员以及各种拥有一定资产但自己也从事劳动的小业主。只有这些人都能达到比较宽裕的小康生活水平, 中国的社会结构才能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13]。这契合学术界阶级阶层研究的经典命题,小康大众相当于中产阶层中间阶层小康大众占主体的社会较易获得稳定的社会秩序:即在社会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会分层结构中,中产阶层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间状态,其一旦获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会认同,便有可能发挥该阶层的中间价值”—预留社会政策调整空间,以缓解上、下两层的矛盾冲突[14]

    从成都市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过程和效果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体系以增减挂钩为政策工具向项目区农户输入大量的资源,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建设与城市无异甚至更好的基础设施。在农民住房问题解决好之后,农民就可以利用务农和务工经商所得收入满足教育、娱乐和交往性需求等。可以预见,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为平台,广大农村正依靠地方政府掌握的财政再分配能力,正在制度化地生产一个以小康大众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小康大众的社会结构是新时期在国家资源输入背景下形成的高水平均衡的农村社会结构,这个社会结构是农村稳定和进一步繁荣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贺雪峰:《城乡统筹路径研究以成都市城乡统筹实践调查为基础》,《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1

    [2] 李孟然:《本质是优化利用空间-中国农业大学教授郝晋珉谈增减挂钩》,《中国土地》,2010年第6

    [3] 马长发,刘双良:《让城镇化去伪存真增减挂钩的推进与伪城镇化的预防和治理》,《中国国土》,2011年第4

    [4] 伍学林,成都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经验与启示,《软科学》,2011 5

    [5] 易小燕,陈印军,肖碧林、李倩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1年第2

    [6] 王振波,方创琳,王 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观察与思考》,《中国人口》,2012年第1

    [7] 谭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的集体土地权益保护》,《中国土地科学》,2012年第2

    [8] 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

    [9] 曹锦清:《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化》,《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

    [10] 陈柏峰:《限制宅基地交易的正当性》,《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8

    [11]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12] 温铁军:《半个世纪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

    [13] 李培林:《新时期阶级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

    [14] 张宛丽:《对现阶段中国中间阶层的初步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

     

    修改稿发表在《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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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x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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