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问题系列评论

     

    拆迁的技术与政治 2 

    被扭曲的群众工作方法 5

    钉子户抗争的艺术 8

    抵抗的话语 11

    拆迁的暴利与暴力 14

    和谐拆迁? 18

    钉子户的由来 21

     

     

     

     平度事件没什么特别的。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强拆是必然发生的,征地拆迁中偶然发生恶性事件也是必然。但是,应该看到那些常规的逻辑,更多的“事件”在没有走向暴力之前就已经解决了。并且,无论结果怎么样,地方政府是没有多大行政责任的,因为征地拆迁的行政链条已经延长到几乎找不到政府的影子。大多数公知和媒体仍然想通过这些恶性事件批判公权力,有点矫情,也太不了解真实世界了。

     

     

     

     

     

     

     

    拆迁的技术与政治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一

     

    2012121日,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罗宝根家房屋被依法拆除,补偿标准不变,这让人多少有点意外,一方面,近年来广泛见诸媒体的暴力强拆事件让人习惯了强拆的残酷性,温岭最牛钉子户的强拆以如此平和的方式结局,让人有点适应不过来,难道拆迁技术有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大凡经媒体报道的强拆事件,地方政府必受谴责,钉子户必受同情,拆迁政治中钉子户的弱势群体或抗争精英形象已深入人心,难道这一政治有所改变?

    显然,现今的拆迁技术乃至政治都没有改变,罗宝根之所以能成为“最牛钉子户”,在于地方政府并不急于拆除房屋,根据大溪镇政府宣传、统战委员林旭芳的解释,“钉子楼”所在的新大道的建设共分三期,现在只是第一期,离竣工还远,要等后两期工程都完成才会考虑通车,从拆迁技术的角度上看,地方政府正在使用“拖”字诀。媒体报道中的拆迁政治也无丝毫改变,几乎所有的媒体报道在肯定地方政府保证“不停水、不停电”的做法的同时,仍然强调地方政府在交涉过程中不作为,是一种“温柔的暴力”,而罗宝根的确是家庭困难,26万的补偿标准实在是过低,钉子户作为弱者的媒体形象丝毫没有改变。

    为何结局如此迥异?问题可能并不在于拆迁的技术和政治有何变化,而在于公众,尤其是媒体对强拆一直存在严重误读。误读之一是之所以存在钉子户,是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比如,在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中,几乎所有媒体报道都聚焦于26万的拆迁补偿费相较于60万元的建房成本来说,显得过低,但实际上,地方政府给钉子户的拆迁补偿方案主要不在于对房屋建设成本的补偿,而在于土地征收补偿,罗宝根一家可选择两个补偿安置方案:一是公寓式住房补偿,他家可分到三套房子,每套面积达140平方米。以现在的市价算,总价值达250万元左右。二是安排通天式排屋地基2间。罗保根的原有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新分配的2间地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按市场价来算,资产增值好几倍。所以他不管选择哪种安置方式,家庭总财富都会有显著增加。实际上,正如成都大学的吴建瓴教授所言,从他以往调研的情况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标准或绝对数额一直是水涨船高,从未跟不上形势。钉子户出现的原因并不在于补偿标准的高低,而在于拆迁补偿的同质化供给与被拆迁户的异质化需求之间存在矛盾,拆迁人总是希望一视同仁、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但被拆迁方因各自原因总是有突破赔偿标准的需求,且因为机会只有一次,必当奋力争取。吴教授的解释其实可以用另一个名词来概括:反公地悲剧。在很多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无法有效解决拆迁过程中同质性供给与差异性需求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被迫放弃,被拆迁方的利益最小化。

    误读之二是强拆是不可许的。这个道理似乎很好理解,因为大多数恶性事件的发生都与强拆制度有关,保护弱者利益的最好办法就是约束强者的横暴性权力,很多评论者甚至将拆迁条例当成是一部“恶法”。不过,这显然是一种泛政治化的理解,一旦出现恶性事件,反抗者即被赋予弱势群体的形象,甚而被塑造成抗争精英,地方政府则成了罪大恶极者,媒体对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和宜黄事件的报道操练中,钉子户的这种形象已经被定格下来。可问题是,撇开道德情绪,钉子户的身份可能更接近于边缘人,他们是反集体行动者,以至于才会发生广州杨箕村1000多名村民签名要求对17户钉子户强拆的集体诉求,假如没有强拆,如何化解反公地悲剧?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允许强拆,而在于强拆过程中对横暴权力的约束。同样重要的是,暴力行为并不专属于权力拥有者,也属于钉子户,恶性事件的发生并不必然属于预谋,可能是意外,20109月发生的宜黄事件中的县政府工作人没有任何强制行为,仅仅因为做说服工作即遭到攻击,在发生意外后,地方政府仍被媒体贴上暴力冷血的标签;2012921日辽宁盘锦兴隆台区一村民暴力抗法,在民警鸣枪示警后仍试图夺枪,被击当场死亡,事后媒体从未去质疑钉子户的行为是否正当,却一边倒地谴责地方政府和民警。一言蔽之,泛政治化的道德话语掩盖了钉子户的复杂面目,尤其是忽视了其作为反公地悲剧始作俑者身份,得出了强拆不可许的判断。

    误读之三是,地方政府的“暗箱操作”是不可原谅的。地方政府在拆迁补偿工作中进行“暗箱操作”甚为普遍,许多钉子户以此为由索取更高补偿,媒体和学者也一边倒地抨击这一做法。或许,钉子户对“暗箱操作”的理解要比媒体和学者来得准确一些,简单地说,“暗箱操作”只是地方政府应对被拆迁户差异性需求的拆迁技术,由于每个被拆迁户都希望获得更多的利益,导致了被拆迁户之间无法达成集体行动,反而形成了“攀比”现象,地方政府也被迫一对一地做工作,为了遏制钉子户无休止地要价,地方政府就要求已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保守秘密,这便客观上形成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在钉子户的眼中,“暗箱操作”恰恰为其索取更多利益提供了空间,但在一些媒体和学者的眼中,“暗箱操作”却是损害钉子户这些“弱势群体”利益的罪魁祸首,以为“暗箱操作”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寻租空间,为腐败提供了生存土壤,侵占了本该属于被拆迁户的利益。殊不知,假如“阳光操作”可以解决钉子户的问题,地方政府又何乐而不为呢?因为,绝大多数“暗箱操作”的拆迁补偿,都要比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高。只要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无法通过他们的集体行动得以解决,作为一项拆迁技术的“暗箱操作”就有存在的合理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在于被拆迁户之间能否自主地消除差异性需求,以适应制度的同质性供给。

    回到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媒体的报道仍然遵循了既有逻辑,无处不在地表达了对钉子户的同情,可是,大溪镇政府一开始的回应就极为明确且强硬,既不会强拆,也不会提高补偿标准。很显然,地方政府没必要强拆,至少现在还没必要采取断水断电式的强拆,这不仅是因为新拆迁条例明确禁止这种强拆方式,更是因为还有足够的时间做工作。由于地方政府并没有强拆行为,媒体失去了批判的靶子,更加着重于分析钉子户的真实处境,这反而有助于大溪镇政府“做工作”,给钉子户造成压力。因为,地方政府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可谓不高,高得让459户被拆迁户中,有451户签订了拆迁协议,占总户数的98.3%,罗宝根作为钉子户,显然属于边缘人。在媒体面前,罗宝根解释因为家庭困难,所以拒签协议,可问题是,数倍的拆迁补偿标准,事实上的一夜暴富,足以让其“弱势群体”的身份不攻自破。最终,因为不具有道义优势,罗宝根家迫于压力接受了拆迁协议。

    温岭市相关领导对这一和谐拆迁局面的解释很有意思,说这是民主恳谈这项坚持了13年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的结果。如果将民主恳谈当做是地方政府“做工作”的一种表达,那么,这项制度并没有奇特之处,因为“做工作”本来就是基层行政的常用工作方法,全国各地在执行重要工作,如上世纪90年代的计划生育和农业税费征收工作,都广泛采用这一方式,当前的拆迁工作当然也不例外。在媒体曝光之前,地方政府和罗宝根谈了三次,这并不算多,假如媒体没有曝光罗宝根家的“钉子楼”,地方政府很有可能进入真正的“暗箱操作”阶段,比如,由于罗宝根诉求其家庭困难,地方政府给予其低保家庭补助是完全可能的,村干部已表示,罗保根家今后如遇困难,村里也会提供帮助。事实上,低保几乎是地方政府应对以“弱势群体”自居的钉子户的最为常用的手段,在宜黄事件中,钉子户钟家指责宜黄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暗箱操作”,出乎意料的是,宜黄县政府对此并不否认,明确指出给予其低保补助就是“暗箱操作”。

    某种意义上,温岭的地方政府过高地解读了这一事件,“做工作”意义上的民主恳谈制并不是一条有效破解当前钉子户困局的有效方法。钉子户的产生与拆迁补偿高低并没有绝对关系,和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一样,温岭的拆迁补偿尽管高,高得足以让大多数被拆迁户一夜暴富,但并不能遏制像罗宝根式的钉子户的存在,大溪镇政府比较幸运的是,在它还没真正进入“暗箱操作”进行做工作,以至于因钉子户要价过高而被迫强拆的情况下,媒体就介入到钉子户事件中去了,这时还无法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误读。而恰恰是媒体的较早介入,还原了钉子户的复杂面貌,也在无形中塑造了集体意识,让钉子户感受到压力,解决了反公地悲剧的问题。因此,如果说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对中国式拆迁还有所启示的话,那就是媒体参与到拆迁谈判的全过程,它强迫地方政府和钉子户之间的博弈在阳光下进行,既避免了地方政府有可能因做工作和“暗箱操作”而疲于奔命,也避免了钉子户假借弱势群体或抗争精英的身份而有恃无恐。

     

                                                                  2012-12-9


    被扭曲的群众工作方法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二

     

    中国人向来将活人居住的房子称作阳宅,死人的坟墓称作阴宅,既然阳宅要面临拆迁问题,阴宅也不例外。近一个月来,媒体大量关注河南周口的平坟运动,近日,太原“最牛钉子坟”也开始走红网络。

    与房屋拆迁不同,平坟需要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拆迁的技术与政治》一文中我已指出,“做工作”是拆迁工作的基本技术,这一技术的要义在于通过“暗箱操作”机制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因此,它本质上是利益博弈的手段。但是,某种意义上,从经济上说,平坟对于坟墓主人并没有利益空间,并且,阴宅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承载了太多的宗教意义,因此,这一工作绝不主要是利益博弈问题,而是思想工作问题。如果说拆迁工作的核心是治理钉子户的话,那么,平坟工作的主要工作对象却是大部分群众,只有做通了大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才谈得上对少数钉子户采取措施。很显然,平坟的技术要求比房屋拆迁高得多,必须全面调动一切有利于工作推进的工作方法。

    由于平坟运动延续了新中国的诸多政治意涵,比如移风易俗、节约耕地,它一开始就属于群众工作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很显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具有强烈政治合法性的移风易俗已难成为思想工作的理由,分田到户以后,节约耕地这一说法也很难找到现实根据,唯一的根据是《殡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20121116日国务院第628号令公布之前,条例第二十条赋予民政部门可对应该火葬却实行土葬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由此,平坟在大多数时候只是行政工作的一部分。由于中原地区具有极强的入土为安观念,周口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应该土葬却实行土葬的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也极难严格执法,因此,纯粹的依靠依法行政是无法根本扭转土葬风俗的。如此,援引群众工作方法自然就成为平坟运动的必然选择。

    从群众路线的谱系看,群众工作方法源于党的建设,这意味着单个行政部门不可能有效地运用群众工作方法。在媒体质疑周口平坟运动时,河南省民政厅社会管理处处长彭国平称,据他了解,省民政厅从未发过关于平坟复耕的文件,也没有下发停止平坟复耕的通知,“一个字都没提过”,彭国平解释,平坟复耕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是地方政府的事。这个解释没有任何问题,但并不全面,还有两个真实信息并未透露出来,一是地方政府为何有如此大的动力去做“平坟复耕”这样的吃力不讨好的事,因为“平坟”并不是一件易事,其政治意涵几乎消失殆尽,且“复耕”后的农地产值几乎无法平衡“平坟”成本,二是为什么平坟复耕只能是地方政府的事,而不可能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也就是说,为何平坟工作只能由地方政府主导,而不可能由民政部门主导?第一个问题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平坟”之于地方政府显然有巨大的利益,其诀窍不在于是否真正“复耕”,而在于通过增减挂钩政策获取更多的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政府的平坟动力恰恰在于此。第二个问题却是本文讨论的中心,因为“平坟复耕”已非纯粹的殡葬管理问题,而是融政治与行政于一体的群众工作,简言之,“平坟复耕”的要义不在于按法律办事,而是教育、说服群众,服务于民,一旦突破了专门机关的工作性质,按部就班的科层工作就会被打破,基层群众工作的方法就必然被激活。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建国后的基层行政工作广受这一工作方法的影响,周口平坟运动中的群众工作方法痕迹仍清晰可见。任何工作,如果没有一般的普遍的号召,就不能动员广大群众行动起来。某种意义上,房屋拆迁工作因为客观上存在巨大的利益,地方政府无需做一般的普遍的号召,其工作性质一开始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群众是支持拆迁工作的,但平坟运动不同,绝大多数群众都不可能支持这一工作,因此,地方政府必须下大力气动员。这一动员首先在官僚体系内部进行,绝大多数地方行政人员都来自于当地农村,因此,官僚体系内的动员具有双重内涵,一是有效地整合行政力量,确立平坟复耕工作的中心地位,二是对行政人员及其亲属进行动员,无形当中实现了“抓两头带中间”的领导方法,如果说钉子户是落后分子,那么,官僚体系内的工作人员就是先进分子。

    先来看看第一重内涵。一旦平坟复耕工作被确立为中心工作,压力型体制的特征就会暴露无遗。周口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2012年要完成平坟复耕的30%2013年完成30%2014年完成40%,周口市长要求“一鼓作气,坚决平,迁到位,不留死角”,商水县规定,完不成任务,党政正职就地免职。与此同时,各地的实施方案中,还明确了奖惩措施,扶沟县规定,对平坟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工作不力者,将会受到诫勉谈话、被采取组织措施。并且,对企事业单位及人员,如果平坟不力,可能会被取消文明单位或是取消个人一切评优、晋升,还有可能在电视台被曝光。如此,各地为了获取更好的政绩,争相竞争,超额完成任务,截至116日,周口短短数月时间已平掉246万座坟墓,建成农村公益性墓地3130处,竟然完成“3年计划”70%的工作量,周口市民政局副局长龚长林直言这一结果“是有点快了”、“有点过速了”。

    再来看看第二重内涵。公职人员被天然地赋予了先进分子的身份,因此,地方政府有理由要求他们起带头作用。这一方法并不新鲜,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曾广泛采用“亲属共同负责制”,通俗说的“连坐制”指的就是这一方法。这一工作方法对于抓住先进分子这一头,以至于带动中间都是有益的,周口市的平坟工作之所以进展迅速,除了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整合有力这一原因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连坐制”扩大了“先进分子”的范围,客观上将本来需要花大力气动员的中间部分带动了。比如,由于倡导领导和党员带头,作为周口市民政局主管殡葬管理的副局长,龚长林说自己的“爷爷、奶奶,还有父母的坟也被平掉了”。商水县朱集村村支书朱伟称,平坟,村干部要带头。他曾召开两次家庭会议,平坟的事还是没通过,他只得强制执行。5月底,朱伟雇人用了两天时间,把全家几个爷爷、太爷的坟头全部平掉,一共28个。在村干部、党员、教师会议上,朱伟要求他们也带头平坟。朱伟说,如果村干部不带头,就免职;教师不带头,就停课;党员不带头,就开除党籍。70岁的张方是扶沟县河套村的老党员,带头将祖坟平了,却在挖墓碑时发生意外,三儿媳妇和二妹夫被墓碑砸死。扶沟县的《平坟复耕工作实施方案》将这一工作方法运用地极为娴熟,具有可操作性,方案要求,副科级以上干部、股级干部、一般人员,分别在715天平掉自家坟头,且做好亲属思想工作。平坟后,这些干部还不能上班,要提交一份乡村两级证明,上面还要有乡村主要领导签字,干部们才能上班。并且,如果这些干部平坟不力,或是设障阻挠等,他们要被“直接采取组织措施”,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可以这样认为,尽管群众工作方法被激活了,但是,它被基层行政技术扭曲了,官僚体系内部的动员取代了群众动员,行政问责制取代了思想工作。表面上,大部分群众的工作被做通了,但它容易留下后遗症,一是很大一部分党员、干部迫于行政问责服从政策,但思想上并没有接受,因此,很容易出现反弹,地方政府必须对此负责;二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连坐制”做工作的群众而言,他们容易成为铁杆的钉子户,地方政府仍花大力气治理钉子户。

    20121022日,被墓碑意外砸死的张方的三儿媳妇和二妹夫的尸体在麦地停尸一天,政府一直没来过问,死者亲属聚集了四五十名亲友,抬着两副水晶棺就进了扶沟县城,来到县政府大院门口,这是可以想见的最为激烈的上访方式。很显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张方一家已从先进分子转眼间成为了落后分子,张方本人及其一家对于这一转变也几乎没有任何思想障碍。如果按照依法行政的逻辑审视这一意外,地方政府对于死者的不闻不问没有不妥,因为这一意外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责任,张方一家平坟尽管是在响应政府号召,但终归是属于履行公民义务的范畴。然而,既然地方政府是按群众工作的方法行政,就必须对先进分子的带头作用给予承认,对其损失进行补偿,地方政府不闻不问显然不合情理。在这个意义上,张方一家的反弹是有道理的。关键的问题是,平坟工作本质上属于行政工作,地方政府只不过借用了群众工作方法而已,因此,要求地方政府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是没有行政依据的,地方政府只能寻求政府工作中的群众路线遗产解决。最终,死者家属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15万元的“救济补助款”,另一份是7万元的“生活照顾款”,每家领到了22万元现金,协议同时要求死者家属不能再上访。从逻辑上看,由于地方政府最终还是援引了群众路线的传统,以关心群众生活的理由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补偿”,这在暂时平息张方一家的不公感的同时,也事实上消解了其作为先进分子的政治内涵,如果死者家属愿意,他们还可以按照这一逻辑继续上访。

    尽管周口市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即完成了三年任务的70%,理论上这70%的已平坟的农户都属于先进分子,以及被带动的中间分子,落后分子、尤其是钉子户还没有出现,至少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出现激烈反抗的案例。因此,周口市的平坟运动还未真正进入治理钉子户的技术环节,可以想见,周口市在今后的平坟工作中必将面临严峻形势。一方面,平坟复耕工作已无退路,否则“没法向已平掉的200多万座坟头的坟主交待”,另一方面,因为发现了过急过快的问题,周口市已于10月下发紧急通知,强调不搞强制执行,“群众不接受的,不平”,“不让用机械平”。丧失了强制执行,“钉子坟”的存在就几乎是必然。也因此,周口市政府如想通过现有的群众工作方法实现火化率100%,彻底遏制偷埋乱葬和骨灰二次装棺,以及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的目标,就几无可能;如果平坟仍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压力型体制仍在起作用,急于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与“钉子坟”主人进行利益博弈,如此,平坟运动中的“钉子坟”就将如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一样,不断生长出来。

    群众工作方法本是针对大多数群众宣传、动员的有效方法,但是,基层行政却往往将之简化为简单的行政技术,丧失了群众动员和思想工作,如此,必然出现行政瑕疵,钉子户现象也将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出来。

     

     

                                                              2012-12-10

     


    钉子户抗争的艺术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三

     

    钉子户抗争是一门技术,这一技术甚至已经精巧到有了艺术水准,很多抗争技术都是就地取材,天才式地想象创造出来的,让人啼笑皆非却又拍案叫绝;一些抗争技术由于被反复证明具有实效性,被各地的钉子户广泛采用,成为固定的抗争剧目。

    抗争技术,尤其是已成固定剧目的技术,一般都具有刚柔相济的特征。大多数情况下,钉子户抗争只是宣示其逐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具有模棱两可的性质,既要保证不与拆迁方彻底闹翻(因为他们掌握着利益分配权),又要传达其获取更多利益的决心。通常情况下,“家庭困难”是一个首选策略,因为这一策略既可以达到钉子户示弱的目的,是一个柔性策略,又可以达到将钉子户置换成“困难户”的效果,在新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下,“关心群众生活”与“注意工作方法”有必然联系,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不能置弱势群体于不顾的。这一技术并不容易凑效,因为在拆迁补偿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即便是原来足够贫困的家庭也可因拆迁而一夜暴富,近日出现的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罗宝根宣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过低,“家庭困难”无法重新盖楼,媒体一开始的报道也普遍聚焦于此,可稍微琢磨一下当地政府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罗宝根可以获得几百万的补偿,说其一夜暴富一点也不夸张;前两年武汉土库村的被拆迁户童贻鸿,成为该地500余户被拆迁户中的唯一一户钉子户,其重要理由之一也是家有一个脑瘫儿子,需要几十万治疗费用,可按照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童家可获千万补偿,童家则要求获得三千万补偿,童家显然不困难,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至于广州、深圳等地的城中村改造,每一次改造都要制造几十个千万、亿万富翁,已经不是新闻。既然“示弱”已无意义,那么就得显示其获利决心,这一决心的客观指标是时间以及与拆迁方的接触频率,而其技术要领则是“拖”。通常情况下,钉子户要适当拉开自己的要价与政府设定的补偿标准之间的距离,因为距离过小,政府无需做太多工作,被拆迁户根本就无可能成为钉子户,距离过大,又显得过于无理,很容易激怒政府,使其很可能不予理会,最后以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一个聪明的钉子户必须学会审时度势,在刚柔相济中“走钢丝”,稍有不慎,满盘皆输,因此,其技术选择极为重要。选择的手段太过于柔弱,仅仅说几句狠话是没有意义的,容易不引起注意,也容易为简单的拆迁技术所化解,绝大部分被拆迁户早早地就签订协议,除了预期要价与拆迁补偿标准的距离比较接近的原因外,还与抹不开的熟人社会逻辑密切相关,比如,一个在乎自己面子的人,很难成为集体行动中的异类,更难以忍受唯利是图的风言风语,他们或者迫于政府派来做工作的熟人(一般都是有交情的亲戚朋友)的软磨硬泡而屈服,或者屈服于社区和拆迁方有意无意制造出来的风言风语。选择的手段过于强硬也是失策的,容易激起政府的反弹,从补偿距离的角度上看,一部分被拆迁户本无必要拖到最后成为钉子户,原因在于被拆迁户一开始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迫使地方政府也采取拆迁技术中的“拖”字诀,让其感到社会压力。宜黄事件中的钟家是个典型,钟家还在拆迁工作的初期即采取了过于强硬的手段,其家人不断上访,找媒体曝光,甚至将记者带到相关部门,这当然让地方政府无法忍受,判定其是无理取闹,最终酿成悲剧。相反,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的杨武、吴苹夫妇却将“走钢丝”走得极为平稳,一点也不凶险。夫妇俩并未说过狠话,且积极配合与开发商的谈判,为了充分掌握主动权,杨、吴从未报出自己货币补偿的底价,而是让对方不断出价,其要求是要原地还建,如果不是吴苹为了规避风险坚决要求在安置协议上加盖一个章,根本就不会出现最牛钉子户的网络轰动。即便是到了最后,杨武也只是依靠拳头坚守那一栋楼,加上吴苹适时引入媒体关注,标志性的红旗、标志性的语言,软中带硬,让开放商尽管获得了行政仲裁的支持也不敢贸然强拆。重庆“最牛钉子户”终于获得了胜利。

    媒体在呈现钉子户抗争的镜头时,总是喜欢呈现那些失败的惨烈的抗争技术,比如自焚。自焚往往是设定的最为激烈的抗争剧目,但这一技术明显刚烈有余、柔性不足,尽管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传达钉子户的抗争决心,最大可能地震慑拆迁方,并有可能暂时终止强拆行为,但是,这一技术实际上是一个死局,它不仅将钉子户抗争逼入绝境,也将地方政府逼入墙角。正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敢于强拆,肯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之所以为自焚行为所震慑,并不表示屈服于钉子户的要价,而是为了避免对发生恶性事件及公共事件的政治和行政担责。况且,从地方政府的角度上看,既然自焚只是一种抗争技术,那么没有一个钉子户会真正自焚,这一行为很难让地方政府完全满足钉子户的要求。如果钉子户有经验,那么,他就应该有所妥协。

    大多数自焚事件的发生,都是意外,非常残酷的是,这一意外对于钉子户而言,是彻底的抗争失败(无论其最终是否获得足额的拆迁补偿),但对于地方政府或拆迁方而言,却是彻底地将拆迁僵局解套了,因为大凡要采取自焚策略的钉子户,绝对是少数,地方政府并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少数超标准的拆迁补偿,他们缺少的是支付的理由,而死人是一个最好的理由;更有甚者,如果地方政府不想当好人,它甚至可以倒打一耙,以暴力抗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名义彻底制服钉子户。成都唐福珍事件是一个典型,20091113日,唐福珍在强拆现场自焚,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政府事后仍然将此事定性为暴力抗法,只是象征性地将现场指挥的执法局长免职,并且,免职的理由与以死抗争无关,而是现场处置不力。宜黄事件也极为典型,2010910日钟家几个家人在拆迁现场疑似自焚,三个人不慎烧伤,其中一人在几天后救治无效死亡,宜黄县政府在两天后的情况说明中也将所有责任归于钟家,甚至还暗示可以追究其破坏公共安全的责任。如果不是媒体较早地介入此事,钟家的遭遇与唐福珍一家如出一辙。

    可见,无论抗争技术多么高超,也容易被更为精巧的拆迁技术化解。但是,绝大多数媒体介入的钉子户抗争事件,钉子户都会陡然间占据优势,而地方政府则将捉襟见肘,这是为何?根本的原因可能是绝大多数媒体报道的倾向都极为明确,都站在钉子户一边为其伸张权利,无形当中改变了钉子户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定势,与媒体联盟的钉子户变得异常强大,受尽媒体质疑的地方政府则变得异常弱势,因为跳出具体的拆迁工作,地方行政得承担公共事件带来的问责危机,拆迁公司也得避免其声誉受到损害,而媒体介入天然具有公共性。直接的原因则是许多钉子户在媒体关注下创造更多的抗争技术,让传统拆迁技术无以化解。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个典型的公共事件,媒体介入激发了钉子户抗争技术的创造,比如,楼顶上挥舞的红旗,曾是拳击手的杨武坚定有力的姿势,吴苹层出不穷的经典权利话语,都成为过后钉子户抗争的固定剧目,非常有趣的是,事后台湾某地的拆迁现场,也出现了钉子户房顶上挥舞红旗的抗争剧目。在这些抗争表演的狂轰滥炸下,拆迁方几乎没有招架之力,尽管有强拆的法律依据,但最终却迫于公众压力向钉子户妥协。

    前已述及,正常的钉子户抗争事件,自焚是最后一道剧目,地方政府在这个抗争表演过后,反而有足够的空间继续化解僵局,但宜黄事件是个例外。几乎可以肯定的是,2010910日的事件,也是钟家抗争表演的一部分,因为,当天并没有强拆的迹象,钟家采取“自焚”的抗争技术,条件是不成熟的,此外,这一事件肯定是个意外,因为即便是需要采取“自焚”的剧目,也无必要同时3个人自焚。那么,为何钟家要做出如此激烈的行为?原因可能在于当天已有媒体记者赶到现场(否则无法解释事后为何有如此之多的高清晰现场照片),在镜头的聚焦下,钟家的抗争显然需要一些剧目。不过,当天钟家的抗争表演,媒体是隐身的,至少地方政府并不知道,否则地方政府不会在两天过后发表措辞强硬的情况说明。真正让人赞叹的是,几天之后钟家与媒体密切配合,创造了诸多抗争剧目,比如,机场围堵(微博直播)、抢尸事件等,尤其是机场围堵事件,如果没有媒体的配合,如提供技术(微博)、设定剧目(女洗手间通话),宜黄事件不会轰动一时。也正是因为在媒体的配合下,自焚事件之后的钟家反而创造出新奇的抗争技术,并最终迫使抚州市政府出面化解。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自始至终都未曾向钉子户妥协,而是向媒体和社会压力妥协,因为地方政府对宜黄事件的定性从未改变。

    媒体报道不仅激发了钉子户创新抗争技术的热情,且将个体的钉子户抗争事件转化成为公共事件,可问题是,媒体并不是对所有钉子户抗争事件都有报道热情,宜黄事件在发生疑似自焚事件以前,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事件,期间也有媒体的零星报道,但几乎没有任何社会影响。因此,从媒体的角度上看,只有那些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的事件,才值得介入,因此,同样残酷的是,恰恰是那些已发生强拆、尤其是已经出现恶性事件的钉子户抗争事件,媒体才会积极介入,诸如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这对于钉子户抗争的本意而言,已经迟了。

    如果没有恶性事件,那一定要找一些噱头博取眼球。比如,20105月,武汉东西湖区一农民自制土炮,并在田地里盖了“炮楼”抗强拆,媒体将之与阿凡达相比较,作为炒作的典型;20101120日,武汉土库村的钉子户童贻鸿将拆迁人员砸伤,在新京报记者的配合下打“飞的”到北京自首,又制造了一个噱头。只是,这些抗争表演并没有持续性,对于拆迁方来说,只要忍一忍,就可挺过去,但对于媒体来说,炒作具有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流逝,媒介动员的效果就将大打折扣。因此,童贻鸿一开始以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却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刑4年,判赔19万余元,媒体的报道丝毫不影响司法判决,因为这一过程已与钉子户抗争没有多大关系。更有甚者,媒体报道对钉子户可能还是帮倒忙,201211月下旬曝光的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对钉子户罗宝根并非好事,因为随着拆迁信息的披露,罗宝根做钉子户的理由越来越站不住脚,罗宝根终于迫于压力签订拆迁协议。

    从根本上说,媒体和钉子户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钉子户抗争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媒体关心的是将钉子户抗争个案操练成公共事件,以达成特定的目标,两者在特定情况可以联盟,共同向地方政府施压,比如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钉子户有通过媒体报道抗拒强拆,迫使拆迁方接受其要求的诉求,媒体也有通过此事件讨论《物权法》的需求,两者一拍即合,钉子户与媒体之间达成了双赢的效果。但是,一旦两者的目标出现竞争,这一联盟必然破裂,比如,武汉土库村的钉子户童贻鸿和新京报合作了一次打“飞的”的噱头之后,因抗争表演的不可持续性,媒体无法再继续报道。宜黄事件最为典型,疑似“自焚”事件很可能是钟家为配合媒体报道做出的抗争表演,当这一表演出现意外后,两者进行了更加紧密的配合,导演了“机场堵截”、“抢尸事件”、“微博直播”等剧目,而一旦抚州市政府满足钟家诉求后,钟家立马退出了抗争表演,媒体报道也逐步减少。因此,媒体介入并不是钉子户抗争技术里的杀手锏,利用这一技术的成本极高,效果也难以保证。

    从媒体报道的钉子户抗争事件来看,大多数钉子户都没有掌握抗争的艺术,因为没有掌握好刚柔相济的原则,未能在“踩钢丝”的过程中保持平衡,最终出现了诸多悲剧。

     

     

                                                                  2012-12-11


    抵抗的话语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四

     

    在关于钉子户的认识问题上,公众之间充斥着许多新旧交杂的话语,因为话语和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裂痕,导致钉子户的“抵抗”呈现出诸多相互矛盾、难以言说的困境,同样,地方政府也陷入具体行政实践与政治意识形态相互隔离的困境。仔细清理抵抗话语背后的逻辑,有助于还原钉子户问题的本来面貌,也有助于理解拆迁实践的本质。

    先从举世闻名的日本成田机场钉子户谈起。前两年在火热讨论强拆事件的时候,国内媒体发现了成田机场的案例,将那些持续抗争几十年,迫使日本政府退让的抗拆户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并以此指摘地方政府的横暴以及强拆制度的不合理,但是,20121128日,日本地方法院在防爆警察的配合下,对其中的一户钉子户实施强拆,一些人又将之作为强拆具有合法性的证据。但实际上,成田机场钉子户的抗争史基本上与强拆制度无甚关系,甚至与媒体含沙射影想要表达的民主体制无关,与之有关的是钉子户抵抗的意识形态根源,尹晓磊将之解释为“国家逻辑与农民道义”之间的争夺(尹晓磊,《国家逻辑与农民道义之间》,《读书》2005年第7期),国家逻辑包括国家代表国民整体利益、具有强制力,农民道义则包括农民具有守护家园的权利,人们容易将两者解读为权力与权利之争,这也是国内媒体解读钉子户抗争事件的固有逻辑。但是,这一逻辑用在成田机场的案例中,却显得有点文不对题。因为,在成田机场钉子户的抵抗史中占据核心地位的并非钉子户的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反抗,钉子户从未将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对立,正如一九七一年一月,农民们在纪念已故的机场建设反对派领袖人物小川明治先生时,通过佐山忠代笔写的一封致首相佐藤荣作的题为《白骨的怨恨》的信中所言,他们抗争的目的并不在于经济补偿,而是需要一个说法,“如果你能够让我信服,如果能让我感到服气,就是不要补偿,我也会高高兴兴地把自己的土地财产拱手相让”。

    “讨说法”的背后蕴含了丰富的历史意象,主要是当地居民基本上都是应国家需求参加二战的老兵及其后代,这些人在二战结束后又应国家号召到成田机场选址所在地开荒拓殖,因此,他们是为国家奉献颇多的群体。问题恰恰出在关于“奉献”的问题上,成田机场的修建是冷战格局下日本官僚集团与大资本联盟的产物,因此,这些居民认为他们要再次“为国奉献”的理由并不充分。钉子户的抵抗,为六七十年代全球兴起的以反资本主义和反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新左翼运动提供了场合,大量的左翼活动家和学生参与其中,因此,严格说来,40多年来成田机场的钉子户抵抗史,其底色只能是新左翼主导的社会运动,与通常意义上的钉子户抗争有天壤之别。

    近些年来媒体主导的钉子户抗争事件,有一点是与成田机场钉子户的抵抗史类似的,即很多钉子户抗争的个案已非钉子户自己的事,而是属于社会变革的一部分。自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之后,媒体开始热衷于将个案操作为公共事件,从而达到社会变革的目的,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首次将钉子户纳入公共事件的视野,经过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事件和2010年的宜黄事件,钉子户抗争事件俨然成为近些年公共事件的主角。不过,与成田机场的钉子户抗争史截然不同的是,国内媒体将钉子户抗争事件注入权利反抗权力的内涵,其抗争对象并不主要指向资本主义,而是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这种话语资源极其简单,却极具杀伤力,因为它契合了每一个个体的需求,尤其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快速推进的今天,征地拆迁制造了巨大的利益,钉子户没有理由不据此博取更多的利益,媒体一旦为其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张目,无形当中增加了其抵抗的合法性。在具有深厚社会主义传统的中国,通过强调权利来获取巨额利益并非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诉求,在底层意识形态中,钉子户实际上并没有道义优势,因此会出现社区居民联合要求将钉子户强拆的诉求,比如2010年广州杨箕村1000多居民集体签名要求对钉子户强拆,一些钉子户甚至被村民殴打,同年,武汉土库村的村民也集体签名要求村中的唯一一户钉子户搬迁,2012121日,河北衡水市又出现了同意拆迁的回迁户因拖延5年无法回迁打砸“钉子户”邻居的事件。携《物权法》颁布之机,通过对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操练,钉子户的维权话语已深入人心,可是,在具体的拆迁实践中,这一话语过于简陋,它无法平衡被拆迁户之间的差异性需求,更是与深厚的集体主义传统相悖。

    成田机场钉子户抵抗显示出来的“农民道义”,与国内媒体援引的农民的生存权有天壤之别,这根源于农民道义的话语谱系过于复杂。这一话语资源的来源至少有三个,一是反全球化(某种意义上是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浪潮,成田机场钉子户的抵抗史是这一浪潮一部分。新左翼运动中有一部分是反对工业化,保护生态和保护农业文明的,因此,坚守成田机场的钉子户大部分都是农民,他们并不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为目的,也非以获得农民的生存权为取向,很多支持者也是出于类似的目的参与其中的。国内一些钉子户抗争事件之所以能够获得左翼知识分子的支持,与这一意识形态背景有密切联系,他们将这一抗争与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工人抵抗相比拟,似乎两者都是对权力与资本联盟的反抗,殊不知,两者性质完全不一样。某种程度上,绝大多数钉子户都是“资本主义”的最积极的迎合者,盼拆迁是一个常识,20129月,媒体报道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境内京珠高速公路复线长湘段工地发生一起压路机意外碾压村民事件,结果发现死者何志华曾多次上访要求政府协调京珠复线项目方对其房屋进行拆迁。莲花镇政府会同项目方及国土部门调取红线图后告知他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但何志华仍多次到工地进行阻工。考虑何志华家庭困难,第11标路基项目部将一护坡承包给他承建。该工程完工后,何又多次到施工场地进行阻工。从媒体报道的钉子户抗争事件看,没有发现一起被拆迁户是因为不愿意拆迁而做钉子户的,几乎所有的钉子户都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换言之,钉子户本人是没有受到新左翼思想的影响的,只是媒体和知识分子自作多情而已。

    关于“农民道义”话语资源的第二个来源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拆迁的具体场景中,集体主义本表现为两个相互统一的对立面,一方面,这一意识形态要求关心保护弱势群体,不能为了整体利益置之不顾,另一方面,个人不能寻求利益最大化,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钉子户借重的是第一个方面,几乎所有被拆迁户都不愿意明目张胆地接受“钉子户”这一称呼,除了这一称呼具有强烈的负面色彩外,最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借重了对其有利的“困难户”称呼,在去阶级化的今天,“困难户”的符号与“贫下中农”一词有天然的亲密感,因此,它很容易对接党和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地方行政在面对困难户时,与对待“刁民”意义上的钉子户,其工作方法是决然不同的。社会公众在不理解拆迁补偿政策的情况下,极易接受被拆迁户的一面之词,比如,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事件,201211月下旬媒体集中报道时普遍聚焦于罗宝根本人所言的其家庭困难、拆迁补偿过低问题,可仔细推敲地方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罗家获得的补偿是其房屋价值的几倍,罗因此将一夜暴富。事实上,在拆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绝大多数被拆迁户将获得巨额利益,这也是“盼拆迁”作为常识的根源,因为拆迁而致贫的情况,是很难想象的。很显然,尽管很多事实上的钉子户将自己打扮成困难户,但是,从集体主义的另一面看,并不能掩盖其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何不断发生邻居打砸钉子户的事件。

    集体主义包含对立统一的两面这一问题本是不难理解的,奇怪的是,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此却极为迟钝,即便是获得了钉子户的较为全面的信息,也选择性地解读,这是为何?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强调被拆迁户的弱势群体形象,容易与维权话语相结合,从而获得完整的解释链条,当维权的指涉包括生存权时,左右两翼的意识形态就获得了勾连,这是对钉子户问题的舆论出奇一致的原因。二是与维权话语兴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农民负担问题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直接表现是困难农民越来越多,而导致这一情况的重要原因是基层政权和村社集体不断增加农民负担。因此,集体并不意味着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反而可能侵犯个体利益,农民反抗很大程度是在维护其生存权,更有甚者,一些研究者将之解读为农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将现在的钉子户问题放到十多年的基层政治结构中去理解,当然会出问题,且不说现在的基层组织已严重弱化(并不一定蜕化),就说农户,也已发生巨大分化。绝大多数钉子户已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恰恰是社区中的强势群体——理解这一点其实并不困难,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钉子户,其抗争对象表面上是拆迁方,但实际上也是在侵犯社区成员的利益,一个不够强势的被拆迁户,怎么可能抵抗得住其他社区成员的压力?2010年武汉土库村唯一的钉子户童家共有七兄妹,25口人,共有两栋7层楼房和一栋3层楼房,总面积3800平方米,姑且不去相信一些村民透露出的童家具有黑社会背景这一点,只看看这些客观数据,就可以想象童家在土库村肯定是强势家族。

    “农民道义”话语资源的第三个来源是关于“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和“弱者的武器”的解说。一旦将钉子户定义为弱势群体,其过于激烈的抗争行为也将被解读为“弱者的武器”。在钉子户的抗争表演中,身体攻击以及利用燃烧瓶等危险物品攻击拆迁人员已是固定剧目,但似乎所有人都集中于地方政府的“暴力拆迁”上,却从来没有人去关心抗拆行为也可以是足够暴力、足够危险的。宜黄事件发生的现场,明显是钉子户钟家在进行主动攻击,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并无任何强制行为,但事后仍被媒体解读为宜黄县政府的强拆行为导致了钟家自焚事件的产生。人们显然误读了斯科特所言的农民道义经济学,斯科特所言的“弱者”,具有明确的道德内涵,马来西亚的小村庄赛达卡同为“贫困户”的拉扎克和哈姆扎兄弟在村落社会中有截然不同的地位,前者因为声名狼藉而获得了打破村庄规则的自由,后者则是一个诚实的穷人并获得了人们的普遍同情,尽管客观上两人都获得了社区的保护,社区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得以表现,但却受到了村民截然不同的对待。很难理解钉子户是哈姆扎式的“弱者”,就其表现(明明获得了巨额补偿,却硬是要自称为弱势群体)而言,更像是拉扎克式的人物。

    对斯科特的误读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斯科特思想具有明显的后现代性特征,这一点与左翼运动中的反资本主义(现代性)有共通之处,比如,他研究的都是前现代村庄,“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既是反对政府的强力介入,也是反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入侵。可问题是,当前的钉子户抗争明显不具有前现代社会中“弱者的反抗”的内涵,这些所谓的“弱者”恰恰急于希望资本和权力积极介入,以此获得更多的利益,改造一个城中村,制造几十个百万、千万、亿万富翁早已不是新闻。

    当前社会公众关于钉子户抵抗的话语进行了复杂的排列组合,既有关于人权话语的浪漫想象,又有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不自觉地沿用,还夹杂了后现代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潮,本来任何一个话语资源都有复杂的理论脉络,在现实中都有明确的具象,但组合之后的话语大大简化了关于钉子户抗争的认识,钉子户被简化为抽象的弱者,其抵抗也被简单地理解为对人权的维护(一些钉子户因此而成为维权斗士),至此,权力与权利之争解读了本来足够复杂的钉子户现象。

     

                                                                2012-12-12

     

     


    拆迁的暴利与暴力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五

     

    一旦出现暴力拆迁事件,人们通常都本能地去指责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这是没错的,却大大简化了对拆迁暴力的认识,因为,一旦如此认识,则拆迁暴力似乎来源于公权力,可事实上,拆迁行业已经高度专业化,近些年出现的暴力拆迁事件,严格说起来都与政府部门没有多大关系,甚至与开发商无甚关系,而主要是五花八门的拆迁公司制造的,因此,它是一种私力。拆迁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充满风险,却稳赚不赔,有人将之概括为“暴利与暴力齐飞”一点不错。

    土地开发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处于产业高端的是地方政府和大开发商,只要城市经营成功,他们就可获得巨额利润,处于产业低端的是在工地上的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产业,从纯利润的角度上说,高端产业在经济上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低端产业,因为严格说来,像拆迁公司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只需也只能获得劳务报酬,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却要面对产业和资本市场的挑战,尤其需要规避无谓的政治和政策风险。因此,处于产业链高端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倾向于将政治风险向低端产业转移,同时,适当给低端产业增加利润,如此,拆迁公司就不纯粹是获取劳务报酬的经济实体,还是进行“政治风险”投资的公司。近些年来,强制拆迁领域已是地方政府最大的高压地带,一旦不小心踩上,容易受到媒体的广泛质疑和严厉的政治追责,因此,地方政府都倾向于将拆迁工作从政府部门剥离,尤其注意尽量回避公权力的横暴力量介入其中。

    人们普遍相信,暴力拆迁是可以避免的,比如,通过规范强拆行为、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等,这是对拆迁工作的无知,因为,暴力拆迁并不仅仅来源于拆迁方(无论是政府、开发商还是拆迁公司),还来源于被拆迁户,尤其是钉子户。从被拆迁方的角度上说,获取更多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且拆迁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有一次,不奋力争取反而是不合常理的,钉子户的出现本质上是土地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钉子户是利益博弈的产物,单方面地规范拆迁行为反而是提高了钉子户博弈的胜算,提高补偿标准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钉子户只是将公开的补偿标准作为要价的底线。这就决定了强制拆迁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强制拆迁制度并不能包打天下,一方面,它只适用于少数钉子户,对绝大多数被拆迁户都启用这一制度,公共部门无法支付过高的行政成本,因此,与治理钉子户同样重要的是动迁工作;另一方面,绝大多数钉子户并不愿意纳入法治轨道进入谈判,因为法治讲究制度的统一供给,理论上钉子户不可能获得比其他被拆迁户更多的利益,但是,钉子户的立论逻辑恰恰在于差异性需求,他们需要获得额外的好处。所以,即便是有法可依的强制拆迁,钉子户也将抗争到底。基于此,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户,其心理预期都是尽量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之前完成拆迁工作,这样,动迁工作就变得极其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暴力是一体两面的矛盾结合体,钉子户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作为要价的手段,拆迁方也必然引入暴力作为压价的手段。

    暴力是国家的垄断物,任何形式的私力暴力都是不允许的,并且,它还还专属于暴力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亦无权力行使,这便是拆迁部门愿意将拆迁业务剥离出去的原因。其中的逻辑是,越是正规的拆迁机关,越是倾向于不在一线执行拆迁任务,因此,不仅拆迁部门不执行拆迁任务,那些有资质的国有拆迁公司也尽量避免从事风险过高的拆迁工作,这样,几乎所有的具体拆迁工作都由那些临时性的拆迁队执行,可想而知,临时性的拆迁队由于没有太多的制度风险,为高效完成拆迁合同,更容易使用私力暴力以胁迫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合同。这个结果有点诡异,地方政府想方设法避免暴力拆迁及其对自己造成的政治后果,却制造了更多的暴力拆迁,让拆迁暴力处于失控状态。

    近些年来,媒体指涉多起地方政府暴力强拆事件,比如2008年上海闵行区潘蓉夫妇抗拆事件、2009年成都唐福珍事件、2010年宜黄事件,严格说起来,这些事件都不属于暴力强拆事件,因为这些暴力都是由钉子户所起,地方政府并没有擅自使用横暴权力,而真正的暴力强拆事件,比如2006年北京广厦园拆迁公司的挂靠人员黄明强、内蒙古来京无业人员吕宏军对被拆迁户实施故意伤害案,2007年重庆万州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指使他人“教训”钉子户致其死亡案, 2009年贵阳发生的由开发商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又难以找到地方政府影子,这些事基本上为拆迁公司所为,这说明,地方政府实际上很好地规避了政治风险,却未能很好地控制拆迁暴力。

    很显然,地方政府虽然没有主动制造暴力拆迁,却对暴力拆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拆迁公司制造的暴力拆迁事件,其针对对象并非真正的钉子户,之前并没有经过相对成熟的动迁工作。比如,2009年,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贵州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启荣、李小平、张甲荣,要求他们出面“解决”延误该楼盘开发的“几户钉子户”。 11275时许,陈启荣等人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当天630分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瓶液化气罐将红边门路口等四个方向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爆发了群体性事件。正常情况下,在还存在9户“钉子户”的情况下,拆迁公司不宜进行暴力强拆,还应继续进行动迁工作,因为,过多的被拆迁户未签订协议,可能意味着这些被拆迁户有“困难户”存在,并且,即便都是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由于人数过多,采取强拆的成本过高,不易成功。唯一的解释是,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赶工期,他们担负不起楼盘延误开发带来的损失,只好铤而走险。

    事实上,暴力拆迁肯定是拆迁公司的下策,非到不得已不会采用,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联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动迁工作。拆迁公司从政府领来项目后,政府往往派出信访、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动迁队,分成动迁组、保卫组、后勤组、拆房组等几个小组,现场动迁人员的吃统统由拆迁公司负责。由政府主导动迁工作,并且将“困难户”作为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因为政府更加熟悉相关政策,也可以援引群众工作方法,这个过程也是甄别钉子户的过程。为了避免在动迁阶段激化矛盾,有经验的拆迁公司内部不允许把被拆迁户叫做钉子户,而是叫困难户,但一些经验不足的拆迁公司,并不能把握群众工作的火候,人为制造矛盾,为政府退出后的拆迁工作留下隐患,这时,就难保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之间擦枪走火。地方政府的拆迁办拥有选择拆迁公司的权力,因此,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一方面要求拆迁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另一方面又要求拆迁公司承担拆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概与拆迁办无涉,这些“事故”往往指容易对地方政府造成政治影响的事件,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这样,拆迁公司往往还得花精力帮助政府控制由拆迁矛盾引起的集体上访。因此,地方政府和拆迁公司在私力暴力使用上的“默契”就变得极为重要,一些拆迁公司的内部人士自己透露,但凡需要暴力拆迁时,都是通知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做好准备,但这难免不发生意外。2011326日晚21点,数百名有组织的人员及18台钩机,冲进了尚有11户居民居住的长春电影制片厂第四宿舍区内,他们采取投掷砖块,破坏门窗,将人强行拖出等暴力手段,对多栋楼房进行了强行拆除。在此过程中,48岁的刘淑香因为没有能及时撤离而被掩埋在了瓦砾之下。在被掩埋的一个多小时内,刘淑香四次用手机打110报警,并多次向其亲属求救,其亲属也都多次报警,并向市长公开电话求助,但无人到现场制止。事发50分钟后警方才到现场,但迟到的警方却轻信强拆人员“楼内无人”的说法,并未采取救助措施。直到28日下午,市公安局才组织人员将刘淑香挖出,此时刘淑香已经窒息死亡。在这起事件中,可以肯定的是,警方并非“轻信”强拆人员的说法,而是与强拆人员有默契,否则就难以解释110报警电话竟然要50分钟才出警!

    有经验的拆迁公司一般会注意在动迁工作中对被拆迁户进行分类,尽量将“困难户”解决在动迁阶段,贵阳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长春的强拆事件,某种意义上都是动迁工作不到位,把大量的被拆迁户遗留到强拆阶段,人为制造了钉子户;有经验的拆迁公司还会想方设法对付难缠的“钉子户”,避免把事情闹大,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让地方政府担责。2010119日,武汉土库村的钉子户童贻鸿,在拆迁公司在其房屋周围施工时,扔砖头把一个工人砸伤了,事后,童贻鸿在新京报记者的陪同下打“飞的”赴北京异地自首,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童是顽固的钉子户,这一点确定无疑,否则不会坚持到最后成为全村500多户中唯一未签合同的被拆迁户,否则也不会想尽办法找记者、律师与拆迁公司周旋。只是,童的策略远远赶不上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没有任何强拆的把柄抓在童家手上,反倒是是童的过激行为让拆迁公司如获至宝,童最终因故意伤害罪判刑。这个很有趣,这一罪名往往都是指涉拆迁公司的,上文提到的几起暴力拆迁事件,拆迁公司负责人都因此罪名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次却让钉子户承担了这一罪名。童家人事后怀疑,这一结局是拆迁公司设的局,拆迁的人就是想逼童家兄弟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严重后果,以便他们抓人。这种怀疑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当天的“施工”都是临时凑齐的闲散人员,“员工”之间相互不认识,况且,拆迁公司与童家的拉锯旷日持久,200912开始动迁工作,负责拆迁工作的是“信诺公司”,“但实际负责拆迁工作的人都是些身份不明的人”,这些人到家里来“谈房子”,言语上却有这样的暗示:有村民的小孩在上学路上不小心“挤”断了腿;有人在上班路上被人用棍子袭击等等……不管怎样,拆迁公司在与钉子户的较量中,这一局略胜一筹,既“教训”了一下钉子户,又未给自己找麻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胜,因为童家人最终还是把矛头指向政府,他们宣称:“我们不会自焚!下次强拆者再来一定要搞死他,大不了一命换一命,只有死人了政府才重视,才会解决问题”。

    从拆迁公司的角度来说,与钉子户闹僵对其没有什么好处,但并不意味着它不敢与钉子户撕破脸皮。因为,只要钉子户不多,拆迁公司的成本核算是相当明确的,在暴力拆迁带来的一些意想不到的特殊性补偿和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之间,它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其逐利本质决定了它敢于与钉子户的暴力抗拆叫板。除非钉子户足够强大,强大到拆迁公司根本没有实力与其对抗,一些具有黑社会背景的钉子户即属于此类。这时,拆迁公司的明智做法是与其合作,甚至还可以拉其入伙。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0年有媒体报道,曾经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拆迁队长陆大任,成了“职业钉子户”,替雇主守房子。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拆迁过程中总是充满着暴力威胁,其原因是,拆迁到最后往往可能演绎成混混之间的实力较量,较量的实质即是如何分配巨额的拆迁利益,拆迁方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就得压缩普通被拆迁户的补偿。20015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捣毁了杨进东组织的黑社会“拆迁公司”, 这个“拆迁公司”因拆迁发生故意伤害他人案件10余起,打伤30余人,使许多拆迁户深受其害,并迁怨于政府。杨东进的拆迁公司最所以如此嚣张,在于他自己就是黑社会首脑,连顽固的钉子户都不在话下,何况是普通的被拆迁户!

    这又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尽管地方政府拉长了拆迁工作的链条,设置了“拆迁办—拆迁公司—拆迁队”长链条,尽量把拆迁工作当成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让拆迁队承担高风险的拆迁行为,但链条越长,意味着拆迁工作越难以监控,暴力拆迁就越难以避免,一旦暴力拆迁制造出恶性事件,造成公共影响,地方政府还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行政追责。20129218时许,市政公司5名工作人员驾驶两台挖掘机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进行施工,期间未签协议的被拆迁户王树杰及其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民警前往现场执行公务,且也遭到攻击,王树杰因袭警被民警枪击死亡。这本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且没有暴力强拆,但经媒体报道后,地方政府仍找到广泛质疑。可想而知,一旦发生暴力强拆,即便是拆迁公司所为,地方政府也将受到巨大压力,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何武汉土库村的拆迁公司要绞尽脑汁给钉子户设局了。

    本质上,暴力拆迁是地方政府只对拆迁公司进行目标考核,放弃对拆迁过程直接监控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拆迁的暴利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普通被拆迁户的补偿空间被压缩。地方政府越是回避拆迁中的暴力问题,就越是给那些不合法的拆迁公司创造获利空间,暴力拆迁就越不可控。当前的拆迁暴力主要来源于私力暴力,并不是公权力直接作用的结果,但却与公权力对私力暴力缺乏监控有密切关系。

     

     

                                                                  2012-12-13

     


    和谐拆迁?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六

     

    出于对无法遏制的暴力拆迁现象的警醒,基于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理依据,中纪委监察部20113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指出要总结各地的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及和谐拆迁经验。20121月监察部发布消息,2011年全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1480个,责任追究509人。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严肃查处了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给予57人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处理,31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显然,2011年的拆迁还不够“和谐”,不过,暴力拆迁事件已比之前的几年大幅下降。

    进入2012年,强拆致人死亡案件已甚少发生,121日,广受关注的浙江温岭最牛钉子户被依法拆迁,且补偿标准不变,温岭市政府事后认为,这得益于相关部门反复耐心地劝导,直至做通思想工作,最终实现了协议拆迁、依法拆迁、和谐拆迁。人们似乎对遏制暴力拆迁充满了想象,只是,暴力拆迁可能减少了,但钉子户与拆迁方之间的矛盾并不因此而减少,以至于拆迁中的暴力也不会就此消失,2012921日,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的被拆迁户王树杰在阻碍市政公司施工的过程中,手持凶器威胁攻击施工人员,前来执行公务的警察也被攻击,王树杰被执勤警察开枪致死。这并非暴力拆迁事件,但因为拆迁过程中仍然充满着暴力血腥,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判。人们显然对和谐拆迁存在浪漫想象,和谐并不意味着拆迁过程中的固有矛盾可以消失,和谐也并不意味着拆迁暴力可以终止,从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到和谐拆迁,是一个漫长的链条,他们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

    依法拆迁就能达到和谐拆迁的目的吗?依法拆迁核心在于对强制拆迁的规制,比如,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拆迁过程中不再允许对被拆迁户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也不允许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这种规制存在两个漏洞,一是其规制对象主要是地方政府和较为稳定的拆迁主体(如有拆迁资质的国有拆迁公司),但它无法规制那些真正在一线进行拆迁工作的临时的拆迁队,二是这一规定只约束了拆迁方的暴力行为,却无法约束被拆迁户采取暴力手段,在一个具体的拆迁场景中,消灭拆迁的暴力因素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监察部即便不出这一个通知,地方政府也较好地回避了自身卷入暴力拆迁的风险,其基本策略是建立“拆迁办—拆迁公司—拆迁队”生物链条,绝大部分暴力拆迁行为只能发生在拆迁队、至多是拆迁公司身上,几乎不可能溯及拆迁办,拆迁办唯一需要做的是,与拆迁公司主导的暴力拆迁达成默契,既要起到胁迫被拆迁户的效果,又要避免恶性案件的产生。为了维护这一生物链,拆迁公司显然也需要考虑暴力拆迁的策略,因此,法律明确禁止的强制拆迁行为,尤其是有重大政治后果的行为,会尽量避免,转而采取更为隐蔽、风险更小的策略。一旦拆迁公司经验不足,或者说地方政府与拆迁队之间的“默契”不足,还是难以避免暴力拆迁事件的扩大化。201111起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的长春电影制片厂第四宿舍区强拆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拆迁公司并没有做足工作,对仍有大量被拆迁户居住的楼房实施强拆,强拆过中还有一位居民没有清理出来,警察与拆迁方保持默契,不仅在报警50分钟后才出警,且“轻信”拆迁方的一面之词确信楼房里没人,终于酿成惨祸。

    很大一部分暴力拆迁事件的主导者并非拆迁方,而是被拆迁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上海潘蓉暴力抗拆案、成都唐福珍事件、宜黄事件无不如此,其根本原因是,暴力本身是钉子户抗争的重要手段。这与是否遵纪守法无甚关系,比遵纪守法更根本的是,拆迁过程中交杂着复杂的利益博弈机制和政治原则。对于大部分被拆迁户而言,拆迁是唯此一次的一夜暴富机会,奋力争取更多的利益合乎常理,哪怕犯法;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地方政府在动迁过程中往往注入强烈的政治逻辑,跟被拆迁户讲大局、讲道理,被拆迁户则依此逻辑要求地方政府照顾群众、为老百姓谋福利。因此,拆迁的真实逻辑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户都在超越法律准绳的水平上互动,暴力是被拆迁户获取更大利益,表达其政治权利的手段。这样,事情可能演变为,地方政府希望按法律办事,但钉子户却不干,甚至法院执行强制拆迁,也难以避免暴力抗拆的产生,2011年的11起强拆致人死亡案件中,株洲市的强拆案件是由区人民法院主持的,但这并没有避免伤亡。

    拆迁方与钉子户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原因在于,他们并不属于政治意识形态中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双方都以暴力作为胁迫对方就范的手段的情况下,这一矛盾已向敌我矛盾转化。而在关于“依法拆迁”的话语上,其预设存在重大缺陷,它假设拆迁方就是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政治压力要求其依法办事,做足群众工作,殊不知,强大的官僚主义逻辑让地方政府首选的不是做群众工作,而是通过建立生物链条回避拆迁工作,回避拆迁中的矛盾,而这恰恰为一线拆迁中的暴力因素提供了生存土壤。它还假设被拆迁户都是可以做通思想工作的人民群众,殊不知,大量的钉子户已非可以教育的群众,而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为此不惜采取暴力手段。“依法拆迁”的结果极为诡异,地方政府越是依法办事,越是倚重拥有私力暴力的拆迁公司具体操刀,而被拆迁户对此越是反感,也越是倚重暴力与拆迁公司对抗。

    “阳光”拆迁可行吗?普遍的看法是,“暗箱操作”是地方政府有意为之,通过“暗箱操作”地方政府获得巨额利益,侵占了本该属于被拆迁户的利益,更有甚至,一些不法官员通过这一手段寻租、获取非法收入。最后面一个理由暂且按下不表,因为官员寻租并非“制度”的有意为之,倒是前面一个理由可以好好地琢磨。假如说“暗箱操作”是地方政府(而非某些官员)行为,那么,必有其制度原因。2011年全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1480个,很大一部分出现在征地而非拆迁环节,地方政府急于获得土地开发收益,往往先占后批,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能“暗箱操作”,因此,让征地项目在“阳光”下进行,是可行的,因为它并不涉及到繁杂的拆迁问题。可是,“阳光”拆迁却是难以实行的,其中的关卡并不在于地方政府,而在于被拆迁户。按照现行的拆迁补偿政策,地方政府巴不得进行“阳光”拆迁,地方政府可以节省大量的拆迁补偿,更可免去其避之不及的治理钉子户的麻烦,某种意义上,拆迁环节的“暗箱操作”并不是地方政府获得利益的制度基础,而是地方政府为应对被拆迁户寻求获得额外收益,钉子户追求本不该属于他的巨额利益的制度设置。

    这一原理是什么呢?原理就在于拆迁补偿政策的统一制度供给与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之间存在固有矛盾,一般而言,被拆迁户总是希望获得更多利益,但拆迁补偿政策只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如果让拆迁补偿在“阳光”下进行,就不可能满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因为,所有被拆迁户都倾向于把阳光下的拆迁补偿作为要价的基础,每个人心里面都还有另一个更高的要价,都设置了一个“暗箱”让拆迁方往里钻。因为这个固有矛盾,拆迁方别无选择,只能“暗箱操作”,因为,也只有通过这一机制能够避免被拆迁户之间相互“攀比”,避免已签协议的被拆迁户在得知别的被拆迁户获得更高的拆迁补偿后无休止地“找补”。“暗箱操作”给钉子户的无限要价提供了条件,这是地方政府愿意退出拆迁工作,让拆迁公司具体操作的原因。前些年,由于暴力拆迁不断兴起,中央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参与拆迁工作,这一要求恰恰为地方政府建立拆迁产业生物链,退出高风险的一线拆迁工作创造了条件,地方政府早就希望避开饱受争议的拆迁行业,只是苦于没有合适的借口而已!

    “阳光”拆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几乎没有任何障碍,但却不可行,根本的原因是还无法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的问题。我国本有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优势,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长期以来,集体土地征收收益归集体,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只要与村委会进行谈判即可,集体有效地解决了村民的差异性需求。因此,之前的征地拆迁问题主要表现为村集体内部如何分配利益的问题,比如外嫁女是否应该获得利益分配、征地补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如何平衡、如何避免村干部贪污等,地方政府并不介入这些矛盾。但是,当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物权化后,地方政府不得不应对每个农户的差异性需求,原来的集体内部利益分配矛盾转移到地方政府身上,交易成本瞬间加大。一旦形成制度惯性,没有人再愿意去考虑“集体”在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上的合理性,也就不可能去恢复以前的制度优势。因此,只能期待被拆迁户自己联合起来作为一个主体与拆迁方谈判,这时,“阳光”拆迁就有可能实现。问题恰恰在于,钉子户的本质是反集体行动,强势的被拆迁户与其和其他的被拆迁户联合起来与拆迁方谈判,共同获得更高的收益,还不如单独向拆迁方要价,这有可能获取更多的利益。

    因此,实现“阳光”拆迁的障碍不在地方政府,而在于被拆迁户,只要被拆迁户之间能够解决内部差异性需求,拆迁过程的固有矛盾就会化解,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暗箱操作”。很显然,弱势的被拆迁户倾向于联合,因为这样可以增加谈判的砝码,恰恰是有实力担当钉子户角色的强势的拆迁户不愿意统一行动,因为他们有获取比别的被拆迁户更多利益的需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无非有二:第一、设立强拆制度,为压制钉子户无端要价行为提供制度支持;第二、转变拆迁谈判模式,强制要求被拆迁户集体行动,在其内部差异性需求未解决之前,拆迁方不允许正式实施项目。强拆制度尽管备受诟病,但毕竟还存在,关键是新的拆迁谈判模式无法建立起来。很显然,地方政府的城市发展冲动与被拆迁户的集体行动速度并不匹配,一些城市尝试将更多的、甚至全部土地开发收益返还给村集体,以调动被拆迁户集体行动的速度,这是一个可以尝试,却是难以普及的办法,因为,且不论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将大多数土地开发收益转移给村集体,单说被拆迁户之间的集体行动,在集体已渐趋弱化的今天,重新组织谈何容易,地方政府等得及吗?

    依法拆迁和“阳光”拆迁是和谐拆迁的一体两面,可惜,大部分人对和谐拆迁的理解缺乏辩证法,导致这两个方面都难以实现。首先,无论是依法拆迁还是“阳光”拆迁,既是针对拆迁方和地方政府,也是针对被拆迁户和钉子户,仅仅强调规制地方政府行为,而不创造制度解决被拆迁户的差异性需求和钉子户的漫天要价问题,是不可能实现和谐拆迁的。其结果只能是地方政府面对无法解决的矛盾,想方设法创造行政技术对自己免责,而这又反过来逼迫拆迁公司越来越依赖于暴力拆迁和“暗箱操作”。其次,对和谐拆迁存在虚无主义的理解,将拆迁中的暴力等同于暴力拆迁,片面追求消灭暴力。可实际上,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消灭暴力的最好办法是回避(而非直面)矛盾,只要保证自己与拆迁中的暴力事件无涉即可,这恰恰容易导致暴力拆迁的失控。

    和谐拆迁并不意味着不承认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户之间存在固有矛盾,一味强调拆迁的和谐,一味强调拆迁过程中不允许暴力的存在,一味要求地方政府不允许介入拆迁工作,反而容易激起拆迁矛盾,让拆迁过程“暴利与暴力齐飞”。

     

     

                                                                 2012-12-14

     


    钉子户的由来

    ——“钉子户”系列评论之七

     

    钉子户并不是一个新现象,由于社会的不均衡性,国家政策与生俱来的统一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让地方行政遇到一部分被治理者的对抗。在传统时代,国家只在少数几个领域接触社会,如征收兵役、赋税,甚至关键的社会治安都由社会自治,并且,社会相对均质,因此,钉子户并不多;近代国家建设开启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社会,几乎每一个领域都有国家的影子,甚至一些私人生活领域也开始被纳入国家治理的视野,比如计划生育,急剧的社会变迁也导致社会异质性不断增加,钉子户开始大量产生。钉子户是常态社会的正常现象,尤其是处于国家建设进程中的后发展国家,这一现象尤为正常。

    前两年,一个地方官员喊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口号,媒体一片质疑之声,可是,这却是一个大实话,它客观反映了国家建设包括城市化,当然不可避免地碰到强拆带来的钉子户的反抗;媒体质疑的合理性在于,治理钉子户的过程应该包括国家政权建设,比如对横暴权力的约束、社会协商制度的培育等等。真实的问题是,既然国家建设的进程不可能终止,那么,钉子户就是无法消灭的;消灭钉子户的思维是要不得的,要么就是法西斯主义,让国家权力彻底统治社会,要么就是无政府主义,让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因此,钉子户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互动的晴雨表。

    简单社会时代的国家权力相对单纯,即便是具有高度发达的官僚制的中华帝国,治理钉子户的手段也比较单一。影视剧里面常见的一个县官升堂判案的镜头是,在“犯人”押上来之时,衙役都会齐声高喊“威武”的口号,这是在向那些“犯人”示威,强调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之后,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要受惊堂木的震慑,县官还没开审即喝道:“大胆刁民,从实招来”!这一场景,尤其是这一句话实在值得玩味,传统国家权力主要是统治意志的表现,其社会治理的意涵不太突出,地方官员需要费心的是剿灭对国家统治造成威胁的武装力量,收取维持帝国运转的赋税,其余的事情能不管就不管,因此,对地方治理采取的是简约主义的态度:对社会治理问题,非到不得已不出面;找上来且躲不过的问题,首先将之假定为是没事找事。这也就难怪,无论是原告和被告,地方官员倾向于将之看成是“刁民”,是在有意刁难地方官员。

    “刁民”是“官—民”二元思维时代对钉子户的特定称呼,地方官员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且主要体现为统治力,而非治理力量,凡是触犯地方官员的即是触犯国家权力,这些人即是“刁民”,其他的则是大大的“良民”。现在的人们总是拿这一思维来说事,觉得传统的政治制度是专制、落后的,这显然是一个只有情绪、没有分析的判断,某种意义上,正是因为这一思维,使得帝制中国大体上维持了国泰民安的局面。地方官员为何敢于以“刁民”称呼那些告状者和被告者?那是因为,地方治理体制里面有相应的制度设置让社会事务由社会治理,地方社会广泛存在由士绅、差役、胥吏等人组成的半正式行政系统,这一系统可以解决大部分社会治理问题,地方官员要防止这些半正式行政人员欺压百姓,因此,允许其绕过半正式行政体系需求正式行政的支持,甚至还允许其绕开司法程序“进京上访”(京控),地方官员更要防止所谓的“刁民”和“讼棍”利用正式行政的力量,为其谋求利益,因此,地方行政的司法系统必然是持“有罪推定”理念的,这是减轻正式行政压力的重要手段。

    回到县官判案的场景,表面上看传统的国家权力极为专断、简陋,但却是一个极为有效、复杂的设置,因为,“刁民”背后的意识形态,是关于简约治理的理念,其基本取向是压制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保护普通民众,“刁民”背后的制度设置,是正式行政和半正式行政的统一体,不应只看到县府衙门判案过程的简陋,而应看到判案之前半正式体系的精巧运作。

    当前一些地方官员在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中,仍以“官—民”二元思维来对待那些钉子户,称之为“刁民”,显然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国家权力观,因为现代国家权力已深深地渗入社会,它不可能只是一种统治力,更是一种治理力量,地方官员的主要职责也不在于维持国家统治,而是维护社会秩序。在意识形态上,现代国家已经摈弃了简约治理的理念,国家建设已经把政权体系延伸到了基层,其基本的治理单元已经不是乡村,甚至不是家户,而是个人,它强调对每一个个体权利的保护,也强调每一个个体都应履行义务,因此,被治理者的形象变得复杂起来,告状者和被告者只能是中性的“公民”或“群众”,而不能是带有强烈价值倾向的“刁民”或“良民”。在制度设置上,半正式的行政体系逐渐萎缩,其社会治理职能逐渐为国家政权取代,尤其是暴力,已为国家权力彻底垄断。在这个意义上,地方行政得同时扮演多重角色,在被治理者的角色未能定性之前,最好把自己定义为一个职业官僚。

    但是,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却不允许把地方官员把自己当做职业官僚,地方官员只能扮演父母官的角色,这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会造成巨大的麻烦。这一麻烦主要来源于无法对钉子户进行有效的规制。与“父母官”的角色假设相应的是,被治理者都是“良民”,至少是需要帮助的“困难户”,可这只能是一个理想假设,基层社会从来都不按这种假设来安排秩序。尤其是在社会巨变的今天,社会边缘人越来越活跃,他们从相对静止的乡土社会中游离出来,抓住社会变迁带来的利益增长点,成为时势权力的掌控者。时势权力并不遵守既有的规则、尤其是不会按照国家设定的权力格局形式,而是专门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获取国家利益,同时,破坏传统的乡土秩序,攫取社区利益。本质上,钉子户并不“弱势”,因为他们掌握着时势权力,他们往往借助“困难户”的身份与地方官员周旋,气势逼人置社区利益于不顾,要求获得比普通群众更多的利益,并因此制造反公地悲剧。

    尤为有趣的是,由于半正式行政已不具有合法性,使得社区内部失去了制衡钉子户的有效力量。在传统时代,一个违背社区利益的人不仅会受到正式行政的“刁民”话语的指责,且可能受到社区舆论以及私力暴力的有效制裁,但是,现代国家既不允许地方官员在社会治理领域随意行使横暴权力,更不允许地方社会拥有制裁力量,因此,失去约束的钉子户如鱼得水地行使着自己的时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普遍采用谈判、说服的办法治理钉子户,问题在于,地方官员普遍受到行政压力,一些国家政策的执行并不可能给予其充足的时间去与钉子户周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钉子户也不会轻易被说服,比如计划生育工作,只要地方官员采取说服的手段,钉子户必与其周旋,周旋几个月即可造成既定事实,但这却意味着地方行政的失败;再如征地拆迁工作,在巨额利益面前,周旋本身是钉子户获取利益的手段,地方行政的说服、谈判恰恰为其提供了利益博弈的空间。很显然,在现代国家,“官—民”二元对立思维已无任何合理性,但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代替地方行政的复杂性,同样无异于地方治理,反而为钉子户的大量产生提供了土壤。

    因此,钉子户并不因意识形态假设的改变而改变,一个假设所有被治理者都是“刁民”的行政系统,并不意味着所有“良民”都会受到地方行政的压制,也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一个假设所有被治理者都是“公民”或“困难户”的行政系统,并不意味着所有钉子户都因此变成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困难群众会因此受到照顾。核心在于,钉子户的来源首先不在于国家权力的形态,也不在于地方行政的方式,而在于社会的非均衡性以及社会变迁带来的时势权力的扩张。一个理性的地方行政系统应该充分认识到被治理者的复杂性,有能力对其准确分类,有效规制强势群体的越轨行为,否则,不仅强势群体愿意成为钉子户获取好处,普通民众也追随强势群体的行为成为钉子户,这必然陷国家权力于困境中。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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