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论地权的区域差异

    一.地权研究的传统  

    当前关于农村地权的研究主要有两个传统。第一个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去研究农村地权,他的主要依据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越清晰越能对人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激励,就越有利于资源的使用效率。这样一种理论基本上还只是停留在应然的层面去讨论问题,并没有真正的接触和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的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形态的农村地权,即使在理论层面,这种理论也越来越受到质疑,尤其是制度学派的挑战,这种观点的片面和不足之处几乎得到了学界的共识。 

      第二个传统是从制度学派和社会学的视角去研究地权的问题,尤其是研究中国农村的集体地权,如张小军(2004)关于象征地权和契约地权的关系研究,通过研究中国的传统得出象征地权过于强大常常侵犯契约地权,造成地权的不完整;而张静(2003)在研究农村土地纠纷处理问题时强调了权力和利益关系的重要性,指出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而是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产权归属表现出极大的弹性;申静和王汉生(2005)的研究从一项集体产权遭遇反复界定的实践中,发现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从而得出“成员权是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的结论;周雪光,刘世定,赵阳等人也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土地产权的制度学派和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对我们研究农村地权有很多借鉴,但它只是解释了产权的社会建构性(折晓叶),或者土地产权的多元规则(张静),或者地权主导性规则的缺乏(熊万胜),但并没有解释土地产权是如何被社会建构的或者是对此解释不足,本文试图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从区域差异及其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一步研究。

    二.土地观念的区域差异  

    本文从土地的观念和地权实践两个方面去认识地权的区域差异。本文所讲的区域主要是借用贺雪峰基于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对中国农村区域的划分,他把中国农村主要划分为北方农村、中部农村、南方农村三大区域,其中北方地区多分裂型村庄,中部地区多分散的原子化村庄,南方地区多团结型村庄。土地的观念是地权的重要表现,也会直接影响地权的实践。因为华北的土地观念非常有特点,所以本文以华北为代表的北方分裂型村庄的土地观念为主再对比中部分散的原子化村庄和南方地区团结型村庄的土地观念进行论述。 

      土地的保障性和土地的国家性是理解华北农民的土地观念的两个最重要的方面。先说说他们对土地的保障性功能的认知,华北人对土地非常依赖,而这种依赖既非像中部地区分散的原子化村庄的农民对土地的工具性依赖也非南方地区团结型村庄村民对土地的情感依赖,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或者两者都有之但又和前两者完全不一样的保障性依赖,这种保障性依赖不仅是对本代人的保障考虑,也是关乎子孙后代的保障考虑,也不仅是穷者的保障预期,也是富者的保障底线,华北人对土地的这种保障性依赖非常有意思,在很多方面都有体现。比如华北的人不像其他地方的人在外打工倾向于把土地流转给他人种,他们即使外出到广东和新疆这样很远的地方打工也大多会把自己的地种着,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和华北是平原种地费力少有关,但这主要还是因为他们对土地的保障性依赖的观念,华北对土地的保障性功能何以如此强烈呢,这和华北是中国传统的农业文明文化最深厚的地区有关系,也和华北地区历史上多自然灾害和饥荒战乱有关,这样的历史记忆已经通过辈辈相传而深入华北人的血液和基因中,使得他们不会轻易的放弃作为最后保障的土地,因为在他们的历史记忆中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其他情况而引起饥荒“那到时即使你有钱又怎么样,钱换不来粮食,钱更不能直接吃呀”(当地村民语)。更不用说就在附近的打工的更是极少把土地流转给别人的,华北人基本上是自己把自己的地种着而很少给别人种包括亲戚朋友也很少,我们调查中经常碰到一些人即使在广东和新疆打工也会在农忙的季节不惜请假回来种地,不像其他地方的人外出打工的人一般会把地流转给亲戚朋友耕种,在华北抛荒的人更是极少,那怕是在税费最重的时候。 

      华北人对土地的保障功能另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在城郊村的征地中,处在城郊村的特殊有利位置,一般的征地价格会比较高,尤其是相对其农业收入和其他较偏远地区的征地价格,因为城郊村农用地在其转为非农使用时会产生巨量的级差地租,而在征地过程中城郊农民实际上是参与分享农用地非农使用产生的级差地租的过程,所以会经常看到城郊村的人盼征地、盼拆迁,这在我们在其它地区的调查过程中也不断的体现,这其实是一个常识。只是有的人看到很多媒体报道的因征地拆迁而发生的冲突事件而认为城郊农民都不愿意被征地拆迁,这其实是另外一个问题,是农用地非农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问题,是被征地拆迁人想更多参与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总体而言征地和拆迁是一个各方利增的过程,很多人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不明白为什么城郊农民一方面盼征地拆迁,一方面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了很多矛盾、冲突、上访呢,其实征地拆迁时这么大量的资源流入要进行分配若没有矛盾冲突才奇怪呢,这其实是利益博弈过程中的冲突。城郊村的土地因非农使用而产生的大量的级差地租城郊农民或多或少的参与其中的分配,比如我在华北调查的城郊村,仅征地(不包括拆迁)直接给到农户的有5.54万元每亩,这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三线城市的城郊村,而且是征收用于建设工业园的工业用地而非商业用地。这里人均1.3亩地,按照4口之家仅征地就有28.8万元补偿,这相对农业用地产出和农民家庭收入是一笔很大的钱了,尤其是农村越来越货币化生活和依靠外出打工收入的情况下,很多地方的人是很希望通过卖地而得到这笔现金收入,但很多华北农民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普遍不乐意卖地,而且主要不是因为土地价格低,而是认为有地就有了基本保障心中就有数了,认为钱多了多花,钱少可以少花,但地卖了就没有了,就没有保障了,种了一辈子的地,把地卖了有很大的压力,认为自己把地卖了子孙后代怎么办呢,这不是钱的问题,他们认为有少数年轻人希望卖地是眼光浅考虑事情简单,考虑事情只考虑自己而不考虑子孙后代,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华北农民对土地的保障功能的依赖的观念和中部地区及南方地区的农村的土地观念是有很大的不一样的。  

    第二个方面是华北土地观念中的土地的国家性,虽然他们对土地的保障性功能看的很重,也不乐意卖地,但在征地过程中直接反对征地的却不多,而且在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和矛盾也很少是因为反对卖地或者因为卖地的价格太低,征地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是因为征地收益的分配不均、乡村干部对公共地收益的侵占、非法征地等而非反对征地本身,因为他们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土地并不是他们自己的,他们只是拥有使用权,国家来征地理所当然,他们甚至认为他们和国家签了30年的合同以后到期了国家要把地收回去如果把地卖了到时怎么交代呀,或者土地合同到期了以后还要上交土地后重新分配土地的,华北这种强的土地的国家属性的观念和华北的社会结构有很大的关系,华北既不是南方那样的团结型村庄,也不是中部地区的分散的原子化村庄而是分裂型村庄(贺雪峰),一个村庄是由几个“门子”组成的,在几个门子的基础上形成几个“派性”,派性之间是相互竞争性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小的门子他们需要联合一些别的门子或者依附在大的门子之下,正是这样的村庄社会结构,派性之间经常为争夺村庄资源而相互争斗,在争斗过程中一派的力量很难在村庄中占绝对优势所以他们往往需要争取上面对本派的支持,因而国家和政府权力也比较容易进入村庄,他们对国家及政府也有一种很强的依赖;从个体角度来讲,这样的村庄结构既没有一个强大的内生结构来保护自己也很难形成像中部地区那样的比较强大独立的个体,他们需要依赖自己的门子或者派性,所以个体也渴望寻求国家和政府权力的保护,因此他们个人面对国家和政府时依附性很强,他们即使对国家和政府有不满也不敢直接公开反对,要么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软抵抗”要么以本门本派为基础进行集体抗争。 三.地权实践的区域差异   除了土地观念,地权的实践更能集中反映地权的情况。中国的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其背后的实质是国家的实质所有权、村组的形式所有权和村民的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更根本的问题是三者关系背后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区国家的实质所有权、村组的形式所有权和村民的使用权之间的实践形态是很不一样的,如何研究这个问题时只是从文本上去考察他们之间的关系而没有深入到具体的实践的形态和机制,更有甚者只是拿着西方的制度文本大义凌然的对中国的土地制度进行批判,却对中国土地制度的具体实践形态和机制毫无所知。实质所有权和形式所有权及使用权在不同的地区实践形态的不一样反映的是国家、村组和村民在不同地区的关系不一样也就是地权实践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是不一样的。 

      在地权的实践过程中,中部分散的原子化村庄地区因为缺少内生的结构性力量国家能更直接的影响和深入村民,这时国家的力量比较容易控制村组,村组组织更具有国家性更象征国家的力量,因此国家的各项政策更容易通过村组贯彻下去,因此村组组织和村组干部除了拥有“自己的私利外”更多的是国家力量和角色的代表,更具有“营利性”和对国家意志的贯彻而非对村组的“保护”,和国家相对应的个人并没有因为国家力量的强大而使个人的力量弱化,相反在中部原子化地区个体的力量同样强大,而具体在地权的实践上,国家的实质所有权和村民的使用权会对村组的形式所有权形成双边的挤压,从而让村组的形式所有权虚化,比如在土地流转或者征地过程中,村组干部去做工作时要么说这是国家的政策,土地是国家的,个人要服从国家,要么说这样做对你也有好处不会损害你个人的利益,绝不会说你要为了村组考虑,这样说在他们看来是可笑的是站不住脚的,村组干部无法对村组的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既难以对付强大的个体的钉子户,也难以避免只是成为基层政府贯彻政策的工具,村组的形式所有权很难体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有的租金都分下去而不会留给村组集体,村组干部只是个“跑腿”的,当然村组干部会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角色掌握的信息而进行“寻租”,这是个体的行为,并不是作为村组代言人行使村组的公共利益,更不是行使村组的形式所有权,当然同是在中部原子化地区地权的实践形态也有更细的不同种类;而在南方地区团结型村庄,国家对村民的影响大多需要依靠内生结构宗族而得以实现,而一个村往往就是一个宗族,这样宗族通过控制村组就充当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人,但因为宗族和村组是基本重合的,整个宗族是一个大私是一个亲密的共同体,有一致的认同和对外的一致行动能力,所以任何外界势力包括国家想进入村庄必须依靠宗族,在这里个体是依附于宗族而存在的,村组组织和宗族合为一体了所以村组具有很强的对内“保护性”,国家和村民要通过村组才得以“沟通”,在这样的村庄的地权实践时,国家的实质所有权必须通过村组的形式所有权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国家的实质所有权是大大的弱化,而个人更是依附于宗族的,所以村民的所有权更多是建构在家族和宗族之上的也是弱化的,以前是有大量的族田和供田,而现在是有大量的村组或者宗族集体的田地,比如坟山、荒山、等等。    在北方地区分散型村庄,国家对村民的影响要通过和借助小亲族这样一种内生的结构性力量而得以实现,而在一个村庄内一般是2到3个小亲族构成,当然也不完全是小亲族,小亲族也会通过朋友和同学等关系形成更广义的“小亲族”,这样小亲族为了取得村庄的主导权小亲族之间会有激烈的争斗,小亲族内部有很强的组织和凝集能力,能达成一致的行动能力,比如我调查的一个华北村庄是由四个“门子”组成,门子之间界限很分明,不同的小组基本上就是按照不同的门子组成的,四个门子分成四个小组,四个门子之间合纵连横最终形成两派,一派当权派和一派反对派,当权派通过掌握权力把村组的公共资源向本亲族的人倾斜,比如村组的鱼塘和荒山的承包等,反对派通过派性斗争把当权派推翻了自己控制村组,这样又进行新的一轮派性斗争,基层政府在治理这样的村庄时既要考虑到各派性的平衡,又会支持派性力量较强的一方,在这样的华北村庄的地权实践时,它就处于中部原子化和南方地区团结型村庄之间,村组集体的形式所有权既不像中部原子化村庄那样弱化也不像南方宗族性村庄那样强势,所以在这样的村庄国家政策看似是进入了村庄,因为它不像南方宗族性村庄那样强的认同和组织行动能力,所以很少存在敢于公开反对和提抗国家政策进入村庄的,但如果深入去看却又发现所有的国家政策到村庄后又都变形了,遭遇了小亲族的改造和“软抵抗”,地权的实践也是如此;

      以上仅是从纵向的社会结构国家、村组、农户之间的关系做了一个分析,而在实际的地权实践时它还会受到代际关系结构以及村庄内横向的社会结构村组干部、非体制性精英、一般农户、混混、钉子户之间的关系等社会结构的影响,具体的地权实践取决于这些众多的社会结构在村庄这个场域的相互作用和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关于后两种结构的影响及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影响地权的实践笔者另外撰文分析;而在实际中暴力、财力和权力是构成村落社会强权的三个主要因素,它们在村社成员间的不均匀分布造成了个体之间的力量差异和复杂的关系格局,再加上熟人社会的人情和面子等机制,地权实践就呈现了异常丰富多彩的各种形态;很多土地纠纷看似是外来的利益使原来的关系破裂,其实很多土地纠纷只不过是外来利益使原来的关系显现化、外在化,进一步表征了当地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结构。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地权表现出很大的区域差异性,而且是高度的嵌入当地村庄社会结构的,所以具体的地权实践是很复杂的,我们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相关文本的抽象讨论,而要深入到地权的具体实践中去探讨其复杂的机制。 本文发表于《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 进入专题:关注《土地管理法》修订
  • 责任编辑:谭林丽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