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的四种属性

     

    地权的社会属性提醒我们在做农村研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也不能仅仅依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来简单地得出结论,尤其是政策结论。

     

    一、

    杨华2012年暑假带队到荆门农村调研,发现了一个十分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荆门农村,农民与土地的联系十分松散脆弱,在农业税费负担高的时候,农村普遍出现农民抛耕外迁的现象。在1990年代,因为农民负担重,土地承包经营的负担大于权利,所以农民就弃权抛荒。取消农业税后,城市有比较多的务工经商机会,农民将承包地、宅基地连同房屋一起廉价转让出去,其价廉的程度,可能只有每亩耕地年产值的一到两倍。同样的土地制度安排,且荆门属于江汉平原西北边缘地带,土壤肥沃,生产能力极高,是全国商品粮生产基地,荆门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与土地联系的紧密度,为什么远不如华南?也不如华北?

    杨华他们认为,之所以荆门农村人地关系不紧密,这是与荆门农村社会结构有关的。土地权利并非绝对的单纯的法律权利,同时意味着不同相关人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土地是基本生产资料,是从上辈继承下来的,在代际传承过程中,农民家庭有合又有分,分分合合,不断繁衍,就形成了颇为复杂的地权关系。荆门这类地区自明清以来,水旱灾害比较频繁,村庄结构一直不很稳定,村庄中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超出个体家庭的结构,也没有因此形成超出家庭的公有土地及其权利,在缺少祖业,缺少公共性的土地财产的情况下,土地改革等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介入,进一步削弱了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因此十分脆弱。杨华他们称这种村庄社会结构及造成这种社会结构的村庄历史与村民观念影响下的地权为关系地权,即地权状况不仅受到法律界定和经济利益的影响,而且严重受制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中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二、

    无论关系地权的说法是否成立,杨华他们调查中所讨论地权不仅受到法律制度限定而且受到村庄社会结构、村民之间关系和村民对个人未来预期(即受到村民对自己在村庄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的影响乃至决定。仅仅从农业收入上来理解农民对地权的认识,或仅仅从制度意义上理解农民对地权的认识,我们就无法理解全国不同地区,同样的政策却有着极为不同实践样态的原因。华南宗族性村庄,农民除了从土地上获得利益以外,还在土地上建立起来亲密的有归属感的社会关系,农民重视土地,不只是重视从土地上谋生,而且注重通过土地上的血缘关系,以及土地上的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来实现个人价值。华北农村,同样在谋生以外,村庄构成了农民进行日常生活中面子竞争的关键场域。一个人,如果仅仅有钱就相当于锦衣夜行,没什么意思。在华北村庄中,村民竞相建设大而空的房子。华北这种面子竞争激烈的村庄,其依托的村庄社会结构是我们所称小亲族结构。村庄内有若干相互竞争的分裂型的小亲族结构,小亲族之间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强化了小亲族组织内部的团结,在村庄中活得比别人好成了生活的目的,而自己生活究竟如何反倒是不重要的。

    与华南团结型的宗族村庄和华北分裂型的小亲族村庄所不同的是,荆门属于我们所称的中部分散型的村庄结构,村民之间的关系薄弱,尤其是血亲关系联系薄弱。即使兄弟之间也并不意味着相互更多的责任,各人过好各人的生活是最重要的。因此,所有人都可以轻易地脱离村庄社会结构,对村民来讲,土地更多是利益关系且往往只是意味着短期的利益关系。因此,一旦有条件,荆门这类原子化地区的农民更愿意将土地承包权变现。换句话说,正是荆门农村中稀薄的村庄社会结构和这种稀薄结构对农户行为的较少束缚,而使农民可以更多以一个市场上的理性人来行为。除了利益,地权什么都不是。

     

    三、

    地权的社会属性提醒我们在做农村研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也不能仅仅依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来简单地得出结论,尤其是政策结论。做调查研究总是从一个特定区域开始的,这个特定区域往往既具有全国一般性,又有地方特殊性。尤其是政策研究,当我们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调研时,我们调研的该地的政策实践往往是全国一般和地方特殊双重作用的结果。若我们匆匆上升到全国一般性中去,忽视了地方特殊性,我们就可能将本来只是地方特殊性的东西当作了全国一般性,从而得出错误的政策建议。中国规模巨大,不同地域情况复杂,多点调查,相互比较,是政策研究的基本功。同样,学术研究也需要有区域的视野。中国区域差异大,既构成了学者理解中国的挑战,又构成了学者从事学术研究的资源。正是中国巨大的区域差异为学者提供了进行学术研究的广阔战场。

     

    四、

    就土地来讲,除了土地具有社会属性以外,土地当然有法律政策属性和经济属性。此外,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土地的不可移动是其最重要的自然属性。正是因为土地不可移动,而工业化和城市化追求的规模效益使城市化总是平面扩展的,平面扩展的城市化就一一遇到不可移动的但已各有其主的土地。城市化如何征服已有其主的土地?这与土地制度安排有关。在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中,有两条非常关键的规定,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必须经过国家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二是农地所有权主体为村社集体,农民只具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有权征收农地为城市建设用地而按农地价值进行补偿。这两条规定使得第一,国家可以获得农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目前这部分增值收益主要以土地财政的形式掌握到地方政府手中,且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夏天,北京下大雨淹死人了,网上骂声一片,谴责北京市政府为什么不建设良好的排水设施?据说建百年一遇的排水设施,北京市要投入千亿才有可能。若没有土地财政,不要说北京市投资千亿建百年一遇标准的排水系统,就是建成现在的地铁等等,也不太可能。在发展中国家,中国城市基础设施是最好的,这就得益于土地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财政是土地非农使用“涨价归公”的自然而然的结果。第二,通过政府征地拆迁然后再进入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就可以防止土地所有权主体太多而交易无序规划无序拆迁建设无序的弊病。今天欧洲老城基本上已经无法改造只好维持脏乱差的旧貌,中国城中村的改造也越来越难,因为城中村村民越来越认为他们在之前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动辄上千平方米的住房都是他们的私产。好在总体来讲,在城市扩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向农民征地拆迁,虽然有矛盾,却还是可以克服的。中国城市化中的土地交易成本比较低,中国就可以较快地推进城市化。

    这一点对于正处在历史性地高速城市化阶段的中国来讲,实在是太重要了。

    五、

    以上所说,我们罗列了土地的社会属性、政策属性、经济属性和自然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复杂联系,是想说,土地问题其实比较复杂,仅仅靠黑板经济学教条,凭借几个制度经济学术语就得出关于土地制度安排真理的想法,是太轻率了。

    201292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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